申报外国人死亡(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
办理地址: | 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4:30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申办对象资格: | 死者的家属或在沪的接待单位、死者所属国驻沪领事馆官员。 |
申办手续: | 1、死者的护照或证件,有居留证者还须缴销居留证; 2、死亡证明材料: a、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b、非正常死亡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c、在地区死亡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警署、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 3、外国人死亡手续需家属办理申报,非家属申报需提供经驻沪总领馆或驻中国大使馆认可的委托书。 |
办理程序: | 详见申办材料栏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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