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市民族宗教委 |
办理地址: | 新闸路1031号404室 |
办理时间: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申办对象资格: | 拟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拍摄影视片的单位 |
申办手续: | 1、单位介绍信和剧情简介;2、影视片分镜头或具体拍摄方案剧本;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意见。 |
办理程序: | 申请:拟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拍摄影视片的单位,应当先征得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后,到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1、单位介绍信和剧情简介;2、影视片分镜头或具体拍摄方案剧本;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意见。 审批:市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办理依据: | 市人大1996年3月1日颁布实施《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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