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执法单位: | 区县宗教事务部门 |
事项内容: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 4、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 5、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6、所属企、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管理情况; 7、其它有关情况。 |
履行程序: | 告知: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一月份前将年检的内容、时间及具体要求,书面告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自检: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年检通知要求,到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报告书》,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于二月底前报送年检主管部门接受年检。审查:年检主管部门按照年检标准,根据日常工作中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采取逐项检查或重点检查的方法,对场所报来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核对,并对照年检标准进行审查。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年检意见,并在《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限期内整改合格者,补盖年检印章;不接受年检、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者,按《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年检主管部门应将年检结果于三月底前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市宗教事务部门将全市年检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国家宗教事务局。 |
事项依据: | 1996年7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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