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离婚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
| 办理地址: | 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
| 办理时间: | 每周四:下午1:30—4:00 |
| 办理时限: |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
| 申办对象资格: | (一)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三)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四)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
| 申办手续: | (一)上海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三)华侨、外国人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 办理程序: |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的规定,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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