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审批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区县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
办理地址: | 吴兴路225号 |
办理时限: | 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
申办对象资格: |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附注:外地律师事务所申请在沪设立分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核人签名):(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2)设立分所申请书,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提出;(3)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书,确定筹建及分所负责人;(4)省级司法厅(局)出具关于该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规定条件的证明,写明事务所成立时间、专职律师人数及奖惩情况;律师管理部门出具关于该事务所派驻分所律师的基本情况、注册情况、奖惩情况的函;(5)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6)总所章程;(7)总所合伙协议;(8)分所办公用房使用证明;(9)分所资金证明;(10)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11)专职行政人员名单,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辞去原职承诺或证明、人事档案保管证明;(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
申办手续: |
|
办理程序: |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住所地区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司法局批准。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 |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