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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办理时限: 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规定)。
申办对象资格: (1)自愿解散的;(2)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3)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在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办理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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