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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7-22 审判长、审判员: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郭永军作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书,了解了案情,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质证,本辩护律师对本案有了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觉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 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者,是因自己的财务——庄稼被别人所毁,其妻子王XX骂大街,而受害人李XX接话,双方发生对骂,并引起厮打。在双方斗殴厮打中将李XX的右手拇指掰伤。当时被告人已失去理智,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故做出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三、 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双方的斗殴过程中,给受害人造成了轻伤,但自己也受伤,是轻微伤。双方是邻里关系,没有任何冤仇,只是在双方,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可是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委屈,对李XX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所以,王XX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应该与蓄谋已久的故意伤害有所区别,属于临时犯罪起意,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四、 被告人王XX案发前没有不良及犯罪记录,是偶犯,是初犯。王XX是一个老实八角的农民,已54岁,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和不良嗜好,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实属事出有因,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五、被告人王XX提出愿和受害人李XX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赔偿,愿意在李XX实际经济损失的3——5倍进行赔偿,根据王XX的家庭实际经济情况,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不大,并愿意赔偿受害人李XX实际经济损失的3——5倍。据此,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回归社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的框架内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参考并采信。 辩护人:郭永军律师 电话:13839986536 201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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