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平时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 |
事项内容: | 1、年检在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受检单位应提交:a.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b.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c.《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d.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平时检查可结合日常工作情况检查,也可委托区县司法局检查。A.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情况;b.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c.工作制度执行情况;d.违纪查处情况;e.服务规范执行情况;f.档案管理情况;g.基层法律服务所硬件建设和其他管理情况 |
履行程序: | 事先通知、表明身份、实施检查、倾听陈述、作出结论、告知权利 |
权利义务: | 行政主体:权利:实施检查,作出结论。义务:事先通知、表明身份、保守秘密、听取陈述、告知救济。 行政相对方:权利:事先知情,据实申辩。义务:接受检查、提供便利、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如实汇报、履行职责。 |
事项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199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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