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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决定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王鹏飞律师

最近代理了几个关于劳教的案件,当事人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期满后,劳教委员会决定对三人(a、b、c)各劳教一年。三人均不服劳教决定,委托我们进行行政诉讼。

2012年3月19日,因水果摊位租赁纠纷,孟庆涛、蒋晓威带领十余人至上海市青暮路和益华路交叉口a的水果摊处,对a、b、c等人进行殴打。a等人为维护自身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实施了自卫行为。当晚,孟庆东、蒋晓威、abc等均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a、b、c不构成犯罪。2012年4月19日,劳教委员会作出(2012) 劳委[审]字第90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a、b、c劳教一年。
我们认为:一、劳教委对abc行为的定性错误,abc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的要件;二、未考虑斗殴地点及原告正当防卫情节,未考虑社会危害程度;三、abc均非《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四、劳教决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的程序,属程序不当,综上我们于2012年5月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某劳动教养委员会对abc劳教一年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劳教委对abc行为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并判决撤销该劳教委员会对abc劳教一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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