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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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 |
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履行程序: |
(1)已婚育龄妇女根据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事项依据: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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