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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办对象资格: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办手续: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1

通用文书1

2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原件

5

附件一

3

协议或章程

复印件

2

4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6

业务负责人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7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原件

1

8

办公用房产权

或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2

9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复印件

2

10

财务管理制度

复印件

2

11

会计核算办法

复印件

2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13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

委托申请

14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主管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受理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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