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手续办理 (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对象资格: | 可以享受退休后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对象 (1)符合本市领证或换证条件并且持有本市《独生子女证》的对象。 (2)夫妻离婚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未再结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 (3)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都领取过《独生子女证》,并且都判给对方抚养,现家庭没有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 (4)持有外省市《独生子女证》的本市一方职工。 可以享受婚后无子女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对象 (1)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2)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 (3)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 (4)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 (5)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中,婚后无子女的本市一方职工。不能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的对象 (1)夫妻虽然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 (2)未婚者。 (3)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离婚后,没有再结婚并且不带孩子的一方。 (4)从未生育或收养孩子的一方与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孩子并且抚养该孩子(指没有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另一方结婚后又离婚的。 |
申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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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且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的原配夫妻人员,在办理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手续时,凭《独生子女证》,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本人携带《独生子女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审核盖章。 |
办理依据: | (1)《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3)《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应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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