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和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电力处 |
办理地址: | 人民大道200号913室 |
申办对象资格: |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6、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手续: | (一)申请供电营业区的材料:1、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2、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清单3、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4、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5、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6、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外购电的数数量及协议文本;8、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9、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二)申请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材料:1、变更理由及有关证明文件;2、与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停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或意见;3、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地理平面图;4、实施供电营业区变动的工程及工程起迄日期。 |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2、受理(经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充至符合要求后受理)3、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完成)4、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第196号(令)第九条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电力工业局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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