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指使他人冒名充当信号工砸死工人 工头被诉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他是一名扒窃“老手”,曾经多次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甚至是劳动教养,这次却不一样了,受到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严惩,连同他一起被判决的还有他的共犯——一名驾驶摩托车与其一起扒窃的扒窃“新手”。2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均被并处罚金1000元。    王某去年在外地打工时与张某相识,并得知张某有“扒窃”弄钱的本领。去年1月19日,王某打电话约张某来铜山,一起“弄点钱花”,张某欣然应允。于是次日,张某拿着自己制作的“T”型锥子坐公交车来到王某所在地铜山区房村镇,王某则骑自己的摩托车带着张某去房村街信用社门口。二人在“瞅好点”后,王某便骑车带着张某尾随,瞅准时机由张某实施扒窃,得手后由再由王某驾车带着张某逃跑。这样,张、王扒窃了100元现金、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700元)等物品。二人在驾车逃跑时被便衣民警抓获,并将上述被盗物品发还失主。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张某曾经因为犯拐卖人口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为盗窃于1985年、1988年、1995年1996年、2006年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是一名具有多次前科劣迹的人。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