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财产 单方无权处置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家庭共有财产 单方无权处置
王老太太有三个儿子,一个个长大成人。老人为了娶儿媳,翻盖了自己的老宅院,又到队里申请了两套宅基地。后来,盖了三个院落,迎进了三房儿媳。这三处房屋在队里都是以老人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建房子也是老人带着三个儿子共同出钱出力。
1996年,二儿媳留下一个女儿因病去世了。
王老太太将孙女留在自己房里,给二儿子又说了一门亲事。婚后生了一个儿子。从此二儿子一家三口住在父母亲的老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子里。大儿子一家住在86年全家共建的第一个宅院里。老三一家住在90年全家共建的第二个宅院里。王老太太两口与老三一起生活。
2001年,二儿子又不幸故去。留下一子、一女都未成年。
2004年王老太太的老伴去世。10月,二儿媳突然莫名其妙地被王老太太与三儿子共同告上法庭。原告声称王老太太与老伴2002年共同立了遗嘱,其中“老夫妇名下三所宅院,一所归长子;两所归三子。二儿留下的两个孩子的房产由三子决定”。
这个遗嘱事先二儿媳并不知道,到了法庭才看到。遗嘱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
对此,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邢立民律师指出:夫妇双方共同立遗嘱,现在一方健在,此遗嘱不能全面生效履行,健在一方的处置行为还没有到履行的时候;遗嘱本身没有给两个未成年人留有份额;三所房产,是三个儿子成为劳动力以后共同收入、共同建造的,应该是家庭共同财产;在没有进行析产之前,老人无权单方面处置全部家产;遗嘱让老三决定两个未成年人的房产权,剥夺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权利;不进行家庭财产的析产,剥夺了二儿子的自身的财产权和二儿媳的合法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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