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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和情节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2-07-03    作者:王德军律师

一则诈骗案件的数额确定。 案情:在某中院办理的一个诈骗案件,被告人多次诈骗共计46万元,后借给直接接触受害人的同伙10万元,同伙案发后退还其中一个受害人18万元,在去公安接受讯问后,到银行取出18万元交到公安。检察院第一次起诉诈骗46万元,退赃18万元,公安扣押18万元。
结合案情和法律,本人提出数额应为18万元,并且全部退赃。借给同伙的10万算是退赃,因为是不可能还的,而且是对方骗的,嫌疑人只是后加入或协助。加上退回的18万共计28万应当从总额中减除,因司法解释规定:以后次诈骗所得退还先前诈骗所得的,以未归还的数额确定诈骗数额。
本人和同事找到和被告人一起到公安的证人调取证人证言,交到法院,同时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要求公安说明18万是主动退回,并非扣押。
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重新起诉依据律师辩护意见诈骗数额为18万元,全部退赃。重要的是根据当时的规定,20万以上刑期在10年以上,20万元以下在10年以下量刑。最后被判了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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