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7C019-03 |
事项名称: |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批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
乘车路线: |
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
联系电话: |
83979426、83979427、83979515 |
监督电话: |
83979446 |
相关网址: |
//www.bjda.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批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批准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1、符合国家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该企业连续三年在北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位居前列; 4、已建立现代物流体系,具有药品配送能力且与拟申请经营的规模相适应; 5、具备与申请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经营、安全保卫、运输条件; 6、企业主要工作人员符合有关要求,并掌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法规和专业知识; 7、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 8、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9、具备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11、现场考核符合要求。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210.75.218.39/odpclientweb/)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2、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如拟由分支机构承担经营活动,应当出具法人委托书; 3、连续三年北京市药品经营行业中,经营规模、销售额、利税率、资产负债率等综合指标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 4、具有药品配送能力,已建立现代物流体系,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北京市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 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经营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在相应位置); 6、企业的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 7、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独立机构(专人)的设置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负责人情况;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管理制度; 10、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应由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2)经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 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核对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是否包括生产企业对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且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编写的申报材料是否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比例提供,所报材料是否清楚、整洁; 5、核对每份申报材料是否加盖企业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是否大于20mm(用于装订); 6、核对申报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是否一致,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是否清晰。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考核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3、通知申请人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变更许可证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40个工作日(不含转送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 3、乘车路线:118路、392路、748路、701路:二里沟东口 4、联系电话:83979426、83979427、83979515 5、监督电话:83979446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da.gov.cn |
样表下载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授权委托书-许可类
Authorization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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