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1C013 |
事项名称: |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
乘车路线: | 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
联系电话: | 66410203 |
监督电话: | 66410872 |
相关网址: | //www.bjpc.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意事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无 1、完成时限:受理之日起60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发改委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3、乘车路线:地铁、1、4、702、820、50、特4、800路公交车复兴门站 4、联系电话:66410203 5、监督电话:66410872 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7、网址://www.bjp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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