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8C007 |
事项名称: |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号令) 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65号)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首次申请:45个工作日、变更:20个工作日、延期:45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受理大厅 |
乘车路线: |
118,392,748,701:二里沟东口下 |
联系电话: |
83970891、83970863 |
监督电话: |
|
相关网址: |
//210.75.218.75 |
备注: |
办事程序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首次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除基本条件以外,各生产系统应具备的条件: 不同的生产系统,必须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相应规定。 (二)申请延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不再审查,直接延期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死亡事故。 2、对不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审查条件进行审查。
二、申请 (一)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0、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其安全“三同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变更提交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延期提交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3、有效的国土部门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勘查资质证书); 4、有效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6、持证期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制发相关文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首次申请:45个工作日 申请变更:20个工作日 申请延期:4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办公地址: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办事大厅 3、乘车路线:118、392、748、701路二里沟东口下 4、联系电话:83970891、83970863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至17:00(节假日除外) 7、网址://210.75.218.75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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