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及应用价值浅析
发布日期:2004-09-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关键词]:法学,逻辑推理,政策考量,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
法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耶林
台湾著名法学家杨仁寿先生在《法学方法论》一书开篇中提到了70年代震动台湾学术界的诽韩案[1].杨先生评点此案时认为:旧律所规定直系血亲之范围仅限于“本宗九族”,逾此范围,即非属“法律上”的直系血亲,而韩愈之相距39代的血亲,由此不属法律上的直系血亲范围。法官审理此案时,严格依法律进行推理,孰不知法律存在此漏洞,须进行解释方可适用于此案。杨先生批评“此号判决仍在‘概念法学’(jurisprudence of conceptions)阴影的笼罩之下,审判者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2],并由此呼吁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视法学方法的研究和运用。
法应用科学中最重要的一门是“法学”,又称法解释学或法规范学,其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以确定规范的法意。法律用语多来自日常生活,因此必须加以阐明;对不明确的法律概念,必须加以具体化;对法规之间的冲突,必须加以调和。法解释学的目的在于穷究法的目的,具体的方法可分为狭义法律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补充[3].而换一个视角来看,整个“法学”方法的运用过程,可概括为逻辑推理和政策考量的过程。
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文意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体现了逻辑推理的过程,其更类似一种概念的数学,其运算结果的正确性取决于前提正确与否。逻辑推理提高了法学的客观性,当出现不同的法律见解时,依逻辑推理亦可提供分辨优劣的标准,而正是通过逻辑推理,司法者将立法者的意图外化,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正是这种高度客观的推理形成的结论,具有稳定性,以便于社会对法律有稳定的预期,并维持社会的秩序。这种客观的概念化的运作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对于法律的“善”与“恶”,法官有无审查权;对于立法者的目的,法官有无权力依据时事变更作出不同的阐释?若依逻辑推理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推至极端,也正是由概念法学推导出的“恶法亦法”的结论,其认为法官审判过程像一部机器的运作,送入的是案卷,出来的是判决,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而广义法律解释中所包含的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价值补充及漏洞补充,则体现了政策考量的过程。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使得法官解释法律时不可避免地加入价值判断,社会生活的变动及个案中的具体情况无疑也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政策考量的过程会依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对社会秩序产生引导和影响,因此,司法官必须考虑立法者的目的,选择符合立法者目的的判决。同时,价值考量也是使滞后的法律适用于发展的社会,从而实现正义的必要步骤。
法学方法论上的逻辑推理和政策考量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有着天然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理论基础。
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方法的特点是追求确定的知识。其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操作的逻辑形式来检验或推导出概念和命题,其任务有两项:认知法和注释法。法的意思只能从实在的法律规定中引出,而不能从抽象的道德观念或正义中引出。实证法学试图把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非冗性等逻辑限制置于权威性法律资料之上,企望发现基本法律概念、基本法律范畴以及基本法律定理。纯粹法学更将实证主义法学推向极端,认为法律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法学方法上的逻辑推理正是以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甚至推理的结果违反生活的逻辑,而其目的就是在于得到一个于法律上合理的结果。
新自然法学倡导自然权利、社会正义,其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和认识论两重意义。从本体论上说,自然法源于人的本性,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的有关人类的合适而正当的规则或理想秩序;从认识论上讲,自然法是一种难以直观发现的不成文法,只有依靠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的逐步发展才能发现。因此,新自然法学以对思辩认识和实践认识的区分而强调法学是一种实践科学,以对事实和价值的一元论而强调法学是一种价值理论,以对历史真理和正义的永恒追求而主张价值的超时空性。而法学方法上的政策考量正是以新自然法学为基础的。政策考量的过程是:先依据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逻辑推理,当得出不合理的判决时,由法官援引另外的规则作出其它结论。援引另外规则的过程,即是一个目的、价值的衡量过程,可能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等),也可能直接援引自然法上的正义、公平等标准。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一般将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对立起来看待,然而,在逻辑推理-政策考量的过程中,二者却天然地统一于司法实践中,而这恰恰从反面印证了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这一命题。
法学方法论有重大的应用价值。在前文提到的诽韩案中,法官支持了韩愈39代直系亲属的告诉权,这种判决不符合生活的逻辑,既与立法目的相违,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有损于司法的尊严。而出现这一判决的原因正在于审判者仍处于实证主义的逻辑方法中,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只知逻辑推理的机械操作,而不知运用利益衡量。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逻辑推理过程,从而保证法的客观性,但若过分僵化,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则违背了法律的实践性格和社会正义的标准,导致法的僵化,并与社会实际形成矛盾。因此必须以政策考量进行价值判断,纠正判决的偏差。而这一过程更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法学的发展,法官可在判例中运用政策考量认定案件,排除诚信原则的适用,从而使判例类型化,并逐步形成一种学说。大陆法系的权利失效原则、事实契约理论;英美法上越权原则的废除及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均体现了逻辑推理-政策考量的过程,其在法学发展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概念法学不发达,政策考量也未引起重视。法官依实践中智慧的积累虽然也能作出较好的判决,但对逻辑推理-政策考量这一思维过程作为一种方法的存在还未敏锐地认识到。究其源在于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不重视基础法学,对法律阐释的方法未深入研究,以致法官对此诲莫如深。为此,一方面,需重视法律思想史等理论学科与应用学科的交叉研究,使得思想的力量推动现实的进步,以达到相对完善的境地;另一方面,法学方法论在法学教育上的重要性应被给予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案情概要为:1976年10月间,郭寿华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上发表的《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中称韩愈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因消磨于风花雪月而染风流病,使体力过于消耗,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而卒于硫磺中毒。此文引起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寿华“诽谤死人罪”。在一审及上诉审中,“台北地方法院”和“台湾高等法院”均支持了自诉人的主张,判定郭寿华诽谤死人罪成立并予以罚金处罚。
[2] 出处同上,第4页。
[3] 出处同上,第98页,第四编《法学实践论》,狭义的法律解释,系指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或合宪性等解释方法,探究法律之规范意旨而言。价值补充,介乎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之间,乃系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之一种解释方法。漏洞补充系指法律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由司法者予以补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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