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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案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2-05-31    作者:肖小勇律师

被告人李某(十七周岁)和被告人张某是武汉市蔡甸区人,于2008年1月到武汉沌口开发区当保安,因为嫌工资太少,就辞去工作,没有回家路费,就抢劫路人两次,每次抢劫一个手机和五百多块钱。后来两人夜晚在街道行走,警察发现两人形迹可以,盘查时两人交代抢劫经过。后武汉开发区检察院以二人犯抢劫罪提起公诉。肖小勇律师作为李某的法律辩护律师参与案件庭审活动。

【办案经过】

肖小勇律师详细阅读卷宗资料、会见了被告人,发现被告人在被警察盘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属于自首,这是案件辩护成功的希望所在。接下来,律师搜集相关证据,与检察官和法官交换意见,并动员家属积极退赃,并由当地村委会出具意见,最终辩护成功,刑法规定抢劫罪起刑点是三年,但本案两被告人全部判处缓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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