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公正(续四)
3、贯彻阳光司法原则
阳光司法是指司法公开。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能有效地调动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提升司法公信度。在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讨论两高报告时大多数委员都认为,司法的权威来自司法公正。要公正就要公开,公开了才便于各方监督,有了监督才更公正。法院凡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均应公开审理。
4、强化程序公正理念
法治社会的最终表现是按严格程序建立起来的公正合理的秩序。程序使法律保护具有可操作性。“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程序法的宗旨在于约束司法权,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权力滥用,从而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应当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既反映了司法活动规律,又是法院权威赖以树立的关键。只有真正树立程序至上的司法理念,才能消除审判中的肆意、无序现象,树立起法官依法审判的公正形象。“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来讨论。程序越公正,越能发挥吸纳不满、充当社会争端的减压阀的作用。吸纳不满,让整个社会由于程序的正义、程序公正,司法获得了普遍的信任,它的吸纳不满的能力增加。在这一点上,程序正义有它的独特的社会价值。它可以使大量的争端吸引到司法中来,使司法成为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堡垒,获得人们的信任。”
五、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在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说,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大多来源于基层,百姓的难处了解最多,体会最深,感同身受,最有判断力,也最有发言权,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全过程,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更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促进司法公正。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形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关注民生的重要途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00四年八月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次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制度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与偏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陪审员自身参审意识不强;陪而不审;随机选用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规定未全面落实;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有效保障机制;陪审员“平民化”与“法律专业化”要求互相矛盾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对之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思考,不断完善,做到扬长避短。首先,应在《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或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限制专家型陪审员的比例和范围,切实采取随机抽取参审案件的原则;再次,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第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人民陪审制度“借鉴了仲裁制度的某些特征,赋予了案件当事人是否选择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无疑有助于更公正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通过让普通民众参加审判的方式,使他们能够凭借自身朴素的善恶感、是非观对案件做出判断,扩大了司法民主,监督了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了司法公正,使得法律适用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六、注重法与情的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法理离不开情理,情理也不能脱离法理。情理和法理既相对立,又相统一,既有所区别,又相依相伴,紧密相随。”对于司法行为,公众更愿意从情理角度而不是从法理角度评价其公正与否,情理与法理经常发生错位,这就要求法院必须立足于现实国情,全面、准确、完整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原意和精神,“在坚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严格依法司法、强化司法的法律效果的同时,高度关注司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理性与经验的统一,真切地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要坚持强化司法功能的理念,把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把公正司法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力求审判工作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要正确处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既要把握好法律的实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又要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达到司法效果的最佳化与最大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七、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就有必要在落实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与强化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观念和意识的同时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系,正确处理接受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前提下,依法接受各种监督,并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要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打击重点,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
八、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领司法公正
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这样一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话语里寻求中国的主体意识。它是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它是指引实现更加完美的法治国家的精神信念与思想基础,是法律职业者的生命和灵魂。它必然引导法官公平公正开展司法活动,激励着法官执着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离不开先进的法治理念的引领。法官判案公正与否,固然与法官素质及司法体制等等有关,但亦与正确的法治理念紧密联系,是科学的法治理念的外在物化表现。没有树立科学的法治理念,决不会自觉地公正司法。现实中一些公正的裁判也很可能是“强大社会压力”、“严密地内外监督”下的被动的司法结果;而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会信仰法律,唯法至尊,从而克服权势高压、金钱诱惑,自觉、积极、执着地追求公正。法院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广大法官清醒地认识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的危害性,防止将审案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引导法官正确认识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善于从宏观的社会视角把握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始终把具体案件的裁判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加以考虑,放到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加以把握,更加关注审判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促进作用,更加关注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有机地融入司法裁判的全过程,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为司法公正的形成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九、设立蔑视法庭罪,改善舆论环境
蔑视法庭,是指新闻媒体对有关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不当加以报道或评论,误导社会公众视听,损害法庭的尊严。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蔑视法庭罪,这与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使本来就很脆弱的司法体系遭受更大的打击,使法院和法官难以真正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威也难以树立起来。由于法官和记者职业的不同,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不同,他们对法庭新闻与社会功能的认知有较大差别,法官认为法庭新闻应该是普及法律知识,而记者则是对有冲突、有悬念的故事感兴趣,目的是为了提高传媒的收听、收视率及销售量,这正是煽情、有失公正的倾向性报道的根源之—。这种认知上的差距可能是新闻与司法两界冲突的根源之一。在现实情况下,社会公众相当一部分人往往对司法裁判持有疑虑或怀有超出合理怀疑的偏见,这种疑虑和偏见多肇因于现行司法审判体制下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但是,在相当程度上也与这些人对司法审判规则的无知或知之甚少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也无法消除这些自发产生的疑虑与偏见的阴影。比如,人们常常容易将客观世界所发生的事实与法官在裁判上所认定的事实相混淆或相等同,这是一种本能的误解。而传媒有各种渠道随时保持与公众的联系,这使他们比法官更为了解公众的心理。然而新闻媒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分析,不受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调整与限制,容易受到个人情绪偏见的影响,其新闻调查所得出的结果的客观性相对较弱,新闻媒体为了产生“新闻效应”往往会迎合公众的心理进行报道和评论,使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认同感,相信新闻媒体的“公正”,造成新闻媒体的权威高于司法的权威。现在有许多当事人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热衷于找新闻媒体曝光来得到公正。对案件的评论问题是新闻与法律两界最大的分歧,也是新闻与司法冲突最根本的原因。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报道时,常常会因蔑视法庭或诽谤而受到指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容忍新闻媒体任意对案件事实或诉讼活动妄加评论或先行作出结论,不仅会误导社会公众还会造成社会舆论对法官依法独立作出判决产生无形的压力,更会对法院的权威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法治社会应当确定这样一种信念,即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时,新闻自由必须为司法独立让路,因为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生存与维系的源泉。设立蔑视法庭罪也是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上所应作的必要调整。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 现在再审案件越来越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越来越难,武力抗法的案件接二连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缺乏对司法的信赖。不崇尚法律权威的人,会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公正”评判标准,他们总认为没有得到“公正”,不停地缠诉和抗拒执行。司法改革进行了多年,但一直是在内部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司法的权威性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现在必须改革整个司法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改善法院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以实现人民法院21世纪的主题——“公正与效率”。
十、全力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
我国自古以来便有“德主刑辅”、“刑主德辅”及“重刑去德”之争,法治与德化的关系究竟如何?德化究竟是促进法治进程还是制约法治进程?江泽民总书记深刻总结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后精辟地指出,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加强以德治国。道德规范好比奔流不息的长江固有的河堤。河堤用它那自然之力引导和规范着江水东流入海。道德规范正好象98年涨洪水时,百万军民奋力用砂包、土石乃至血肉之躯筑成的防洪大堤,防洪大堤一旦冲垮,半壁中华将一片汪洋。司法机关守护的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人们的道德沦丧,根本不受道德规范,其行为就会象咆哮的洪水一样冲垮河堤向司法机关坚守的最后屏障——法律规范恣意冲撞。即使司法机关能坚守住最后的屏障,但那将是何其艰难,何其危险!而且人们的行为正象洪水一样已给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灾难。可见,人们的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法治程度,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里才会有人们所期望的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道德素质低下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体育界黑哨一片,学术界论文剽窃成风,官场“花翎”买卖成市,商场制假售假、尔虞我诈,市井摊贩短斤少两,欺行霸市……。面对身边太多太多的腐败和不公,而这些腐败与不公既未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也未受到法律固有的制裁,人们必然逐渐动摇心中对道德的崇尚和对法律的信仰。在道德水准低下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会是权力、关系和钱权交易。它不仅危及和破坏着诉讼程序和实体公正,更严重危及和破坏着司法秩序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常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机关应当是最不能腐败和最不易腐败的地方。可是,司法机关这个上层建筑并不是“建筑”在真空中,法官也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对污浊的环境,真的能出污泥而不染吗?“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真的能永不湿鞋吗?张卫平教授在《司法公正与道德提升》一文中论述道:“在当下社会道德自律和道德低下的情形下,独立地要求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人员要做到大幅度超越也是不现实的。”“从公正社会的要求来看,权力越大者其道德要求应当越高。因为这种超越一切的人际关系的存在更容易使司法人员感染社会不正之疾,司法人员也是‘容易受伤的人’。”毫无疑问,道德水准低下必然侵蚀司法机关和法官,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准必然能提升法官的素质,提长司法公正的程度。国家权力是司法机关和法官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支撑点。但如果仅有这一支撑点,那司法机关和法官就成了国家单纯的专政工具,就很难充当公民之间纷争的裁判,更不可能充当公民与政府冲突的裁判。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几乎无所不及,连军队、警察都由政府养着,法院和法官凭什么力量去强制权力如此之大的政府履行判决义务呢?这就要求社会还必须给法院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个支撑点。这个支撑点就是全社会相当高的道德水准。这种高道德水准就是人们认为自觉服从法院或法官的判决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就会降低人们对自己的评论,并会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就要求人们普遍信仰法律,自觉认同法官的判决,视司法权为唯一能平等保护每一个公民权利和国家社会秩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既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道德素质。因为这种理念此时已成为了人们一种自觉行为,是一种自律。只有人们普遍具备了这样的道德水准,法院和法官才真正具有了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才会真正得到实现。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从改善机制入手,同时也必须从观念上转变过来。制度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然而,在建设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司法公正作为目标与价值所在,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使之不断完善起来的工作不能停顿。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具体到司法系统来说,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应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经验,但是笔者不赞成在司法公正问题上提出“与国际接轨”的口号。只要国人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科学合理的司法公正体系和相应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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