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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护终获自首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20112月,被告人陈某与同案人在福清市江阴镇街上,遇到曾经与同案人有过节的被告人林某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严某,双方遂发生互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严某持刀互砍,致严某左腕关节不全离断并多个腕骨骨折、陈某右腕横纹处创口长25厘米;同案人陈某与被告人林某林杰持刀互砍,致同案人陈某左腕及食、中、环、小指砍伤。经鉴定,同案人陈某、被告人严某的损伤为轻伤,被告人陈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承办经过:吴志成律师接受被告人林某家属委托后,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案卷,在庭审前作好相关庭审准备,在阅卷期间发现被告人林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案卷中均未有体现。吴律师在庭审时就此自首问题向被告人提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持证,最后法官宣布休庭,就此自首情节要求检察机关向边防派出所进行核实。半个月后法院传票第二次开庭,在庭审时确认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给予从轻处罚认定。
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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