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黑案辩护:重罪改轻罪之成功案例(专业刑辩廖锐斌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廖锐斌律师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有地位、作用来确定);
2.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有犯罪中的的地位和作用,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罚量刑?
1.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注:以上关于涉黑犯罪的刑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案情简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被告人余××为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利用其是深圳南头本地人的身份背景,广为招揽外来无业人员为其所用,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一带发展黑恶势力组织。被告人钟××、陈××、黄××、鲁××、潘××及吴××等人先后投入余××门下,被告人钟××、陈××、黄××成为黑恶势力的骨干成员。为壮大该黑恶势力组织,被告人钟××、黄××、陈××、鲁××等人分别发展了被告人陈××、郭××、李×、陈×、陈××、方××、王××、黄××、陈××、傅××、刘××、刘××、刘×等人为该组织成员。该组织经过多年发展,逐渐演变成以余××、钟××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南山区南头一带,以暴力及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掠夺钱财,欺压群众,在南山区南头一带已形成威慑势力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委托说明】本律师接受本案“二号人物”钟××家属的委托,作为本涉黑案的“二号人物”钟××的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与法院审判阶段就当事人钟××涉嫌罪名进行了极力辩护。
【侦查终结】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钟××的行为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罪)。
【审查起诉之极力辩护】本律师作为本案“二号人物”钟××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简要摘录)被告人钟××既没有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也不存在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纵观全案证据,在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问题上,笔录毫无差异地将重点落在“你是否认识谁谁谁”和“你跟谁谁谁有没有干过什么违法犯罪的事”。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侦查案件以“认识谁”和“与谁干过什么”来界定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这都是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指导精神的。况且本案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钟××存在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使本案之犯罪组织最终被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实施了指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所以侦查机关起诉意见指出被告人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定性是极之草率、十分错误的。
【审查起诉】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改为指控被告人钟××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轻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成功之处】通过辩护律师对全卷证据材料的深入研究与不懈努力,直言指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严重缺乏证据指控我当事人构成重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迫使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全案证据材料改由轻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
来源:广东刑事辩护研究网 www.faju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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