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学生宿舍和旅馆抢劫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入户抢劫?
发布日期:2012-05-01 作者:杜杰锋律师
某法院受理的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持械进入本市一所中学学生的宿舍,采取殴打等暴力手段,对学生进行抢劫,得赃款400余元。后该团伙又极其嚣张的于数日后用同样的手段抢劫了住宿在一家旅馆的旅客,获得现金1000余元。
在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案件定抢劫罪无异议,但对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存在分歧。最终,受案法院没有认定入户抢劫。
[分析]
一、认定抢劫"入户"与否量刑相差很大
本案在审理中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定入户抢劫,因为学生宿舍和旅馆是学生和旅客用于休息的地方,同时又是群体活动的场所,不是单独的户。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为入户抢劫罪,因为学生宿舍和旅馆都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的生活场所,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户"。
这两种意见对定罪并无争议,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可见,认定入户与否就是判处"十年"以上或以下的分水岭。其实不只是刑期不同,"待遇"更有差异。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本案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的规定是刑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户"的理解产生了许多分歧。200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户"的法律含义。但司法实践中对"户"的理解上仍有争议,本案就是一例。
其实该问题主要的分歧就在学生宿舍和旅馆是否属于该司法解释上规定的"户",有人认为学生宿舍和旅馆属于外界相对隔离,与家庭生活区别不大的生活场所。如果把"户"定义地过窄,不利于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种观点有偏颇。旅馆和学生宿舍不属于"户"这一范畴,特别是旅馆,对于旅客来说,仅只是休息的场所,同时旅馆也不应当认为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学校也不应当认为是单独封闭的场所,而且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强调的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户,在这一点上,学校和旅馆都难以划入其列。
也有人认为不能简单的从字面上来对法条进行理解,要从法理和立法精神上来看。其实,从这一点上看,否定说更能得到支持。在刑法修改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过以"入室抢劫"来代替"入户抢劫"的观点,最终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查字典可知,"室"是指"屋子",而"户"则一指"门"二指"人家",考查法律根源,更知学校与旅馆难能认定为"户"。
三、对法律分歧的处理原则
像本案中对法律术语发生分歧的情况在现实司法中相当常见。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以及法律术语的内在要求(简洁、明了)所致,更是现实生活的发展特性与法律固有的内在保守性冲突所致。甚至有人悲哀地说,"法律一经制定颁行就落后于时代了",从一定意义上讲,有其道理。
但现实就是现实。"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法官当然可以凭自己高深的法律知识对此进行自己的理解,也可以层报最高法院进行个案再解释(本人不主张向上级法院请示,因为此方式有违法之嫌)。但这些似乎都有难度,实践中也少有这样做的。其实还有一条路,那就是适用刑法的"谦抑"原则,简单说就是"不得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或曰应当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的法律内在原则,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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