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工业项目)(分局)(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B061 |
事项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工业项目)(分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国土资源局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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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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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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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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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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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工业项目)(分局)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变更出让合同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的复印件 (3)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文件的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有处罚的,须同时提交处罚决定书及发票,竣工验收的,提交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加盖验收章的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 (4)重新审定地价的文件 3份土地评估报告、1份地价审定表、10份宗地示意图 (5)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 (6)人防证明的复印件(已经人防办核准) (7)所交纳的所有相关款项票据的复印件 2、变更土地规划或出让宗地面积,或者土地出让范围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实测变更宗地面积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由测绘部门出具实测结果、钉桩图及钉桩成果。并提供5份宗地实测图(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依据规划变更宗地面积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实测成果等相关文件,并提供5份规划文件附图(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 (4)若涉及宗地类型为共用地的,需提交标准格式的宗地分摊说明(原件)。 3、宗地位置需要变更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公安部门、地名办所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受让方名称变更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工商部门所出具的“更名证明”的复印件 (4)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需经贸委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的复印件 5、需冲抵地价款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所交纳的所有相关款项票据的复印件 (4)对于预定金冲入款项为该项目最后一个合同的最后一笔款项证明材料。且需提交利用处出具的《土地出让预定金核实函》证明文件,《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的复印件。 6、需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 (1)申请(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3)所交纳的所有相关款项票据的复印件 (4)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配合现场勘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发放2本补充协议。另1本补充协议,转出让土地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局)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2、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国土资源局分局业务受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gt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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