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林业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44C029 |
事项名称: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林业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核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3号大森林酒店五层 |
乘车路线: |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62029695 62025619 |
监督电话: |
62051268、62059693 |
相关网址: |
www.bjyl.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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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林业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对濒危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及公共利益; 3、来源合法;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5、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6、申请者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7、申请者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植物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植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8、申请进口种用野生植物培植的单位、个人必须有适宜的培植野生植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具备与培植野生植物种类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9、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用打印机打印(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野生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包含申请涉及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并注明日期;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单位印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对于含野生植物成分的标本,应注明所含监管物种部分的净含量。 3、证明进出口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1)属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2)属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3)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及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5、证明进出口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出口人工培植所获野生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其标本为人工培植的相关材料); 6、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植物成分的药品、仪器等产品的,须提供所涉产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7、海关证明文件; 属加工贸易方式性质进出口及再出口野生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供海关核发的相关登记手册复印件;再出口野生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原批准进口时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8、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进口原产于我国的野生植物种标本,须提供原批准出口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再出口野生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原批准进口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9、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因展览、演出等目的进出口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野生植物种标本的,还须提交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10、外方相关证明文件; (1)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但不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植物种标本的,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但不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植物种活体标本的,须提供进口国或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证明书复印件; (2)进口《公约》附录I所列且属于《公约》豁免范围之内的野生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证明文件; (3)进口《公约》附录II或附录III所列野生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检疫证明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证明文件; (4)进口非《公约》附录野生植物种标本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提供出口国(地区)或再出口国(地区)相关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标本来源合法性的文件; (5)涉及与非缔约国间的《公约》附录野生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 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1、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出口资格证明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12、申请单位(个人)须提交所有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本。 13、以上材料在涉及以下两种情况时一式三份,其他一式四份。一是进出口人工培植来源的CITES附录蝴蝶兰、大花蕙兰、仙人掌类、仙客来、云木香、天麻、西洋参、芦荟植物种标本;二是出口非附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标本。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核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按照审定意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及全部申办材料或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进行校核将所有材料归档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德外北三环中路19号双全大厦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51268、62059693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30 7、网址:www.bjyl.gov.cn |
相关表格下载
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说明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示范文本)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示范文本)
野生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备案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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