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不满分手怒杀女友 房律师成功辩护判其死缓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房玉洲律师
汪某某不满分手怒杀女友 房律师成功辩护判其死缓 发布时间:2012-03-23 浏览:16
【摘要】
汪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22时许,在某市某区A花园小区XX室其女友林某某的租住处,因感情问题与林某某发生口角,汪某某持尖刀猛扎其胸口数刀,伤及林某某的左肺、心脏,导致林某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某市公安局以汪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17日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汪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房玉洲律师成功辩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房律师所提汪某某系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于2012年3月20日判决汪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基本案情及案件经过】
2010年12月初汪某某和林某某开始谈恋爱,2010年12月21日汪某某和林某某开始在林某某租住的A花园小区XX室同居,二人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11年2月22日21时许,林某某给汪某某发短信告诉其以后别回来了、和他在一起不现实,汪某某问其原因,林某某说没原因。汪某某离开单位打车回二人租住房内,进门问林某某为什么要分开,林某某仍不说原因。汪某某对林某某说“我能为你去死,别人能么?至少分手也给我个原因。”林某某说他死不死跟自己无关。汪某某说:“我死也会先拉着你死。”林某某伸着脖子对他说:“你来吧,拿刀去。”汪某某随后去厨房拿了把刃长约10厘米的单刃水果刀回屋,林某某躺在床上,汪某某站在床边,用刀指着林某某说:“我再给你一次机会,说明分手的原因,给我道歉,我就走。”林某某指着自己脖子说:“你有本事往这儿捅,有本事捅死我。”汪某某拿刀准备扎林某某,林某某想起身但被他按住,他持刀向躺在床上的林某某心脏扎了一刀,随后又用刀扎了林某某心脏部位三刀左右。此时杨某某和冯某某从该租住房内的卧室出来,汪某某让二人坐下不动,这时林某某抽搐、挣扎,杨某某让汪某某打120抢救林某某,但汪某某制止二人,随后割腕并与冯某某喝酒、聊天,后来汪某某晕厥,杨某某和冯某某报警。公安局于2011年2月23日将汪某某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公安局于2011年4月2日对汪某某进行逮捕。
【办案过程】
汪某某的父亲于2011年5月5日委托房玉洲律师为汪某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辩护。房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房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汪某某故意杀人罪当处死,但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第22条意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所规定的情形,汪某某系因与林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引发的犯罪,法院在对汪某某量刑时会对该情节酌予考虑。另外,汪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房律师还建议汪某某家属积极筹措钱款以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争取取得被害人林某某亲属的谅解。
【庭审交锋】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认为汪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死刑。
房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起的激情杀人,被告人汪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小于蓄意谋杀,对被告人汪某某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系因与被害人林某某因恋爱纠纷激化引发的激情杀人,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司法鉴定中心为汪某某出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也佐证的汪某某的行为系激愤杀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汪某某“在见到女友试图挽回恋情无果后,又被女友的冷漠和无情所激惹,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产生愤怒情绪,在超出忍耐限度后于激情下持刀行凶”。汪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小于蓄谋杀人,与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也有明显区别。激情杀人在其他许多国家的刑法中,都被明文规定为应当从宽处罚的故意杀人罪,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有基于激愤或义愤而杀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第22条意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将激愤作为故意杀人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高法于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裁判要点是“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综上,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从宽处罚。
2、被告人汪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汪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3)依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请求合议庭对本案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汪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所提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汪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成立,故对汪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记】
被告人汪某某和其家属对房律师的辩护及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汪某某没有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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