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研究和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杜凯律师
---杜凯律师 15389605166 18291326060
非法拘禁罪在现实中常常发生,大多为传销案件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为索要债务(包括赌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现将该案件的法律规定、表现形式、量刑等整理和分析如下:
一 、什么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指以关押、禁闭、非法拘留、非法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 、非法拘禁的表现形式
非法拘禁一般表现为:一种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如关押、捆绑;一种表现为间接束缚一个人的身体,剥夺他人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其不能或者难以离开、逃出。这种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即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比如:主观上想拘禁妇女,将正在洗澡妇女的衣物那走,使妇女因羞耻而不能出去。
三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⑶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⑷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⑸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⑹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⑺其它非法拘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 量 刑 起 点 | |
| 量 刑 情 节 |
起 刑 点 |
| 未造成伤害后果的 |
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 |
| 致1人重伤的 |
3年至4年有期徒刑 |
| 致1人死亡的 |
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 |
| 基准刑的确定 | |
| 在量刑起点确定后,再根据拘禁时间、次数、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案件事实确定增加刑法量。 | |
司法实践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为:㈠拘禁的次数;㈡拘禁的人数;㈢拘禁的后果;㈣拘禁的后果。
六 、非法拘禁罪减轻情节
特别针对非法拘禁罪的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维护自身权益等。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它减刑情节为:㈠从犯。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㈡自首。对于自首情节,要考虑自首的时间、方式、罪行的轻重、动机以及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罪行等的情况,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㈢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㈣当庭自愿认罪的。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七 、非法拘禁罪案例分析
王某借给田某5万元,多次索要无果,于2009年4月19日20时许伙同吴某、刘某、江某、唐某将田某带到茶馆、宾馆,非法限制田某人身自由,采取泼水、殴打等威胁手段,逼迫田某还债,田某将密码说出支付王某1.6万元,后于2009年4月22日8时将田某释放。后鉴定田某构成轻伤。江某同另案犯宏某为他人索要赌债将郭某拘禁31个小时。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江某抓住。刘某在家人劝说下投案自首。
律师分析:
⒈量刑起点
本案王某、江某、刘某、吴某、唐某五人为向田某索要债务,共同限制田某人身自由60小时,并对田某泼水、殴打,五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⒉具体量刑分析
王某的起点刑为12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王某的拟宣告刑为12个月×(1+20%-5%)=13.8个月。
吴某的起点为10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5%,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吴某的拟宣告刑为10个月×(1+15%-5%)=11个月
江某的起点为14个月(因江某拘禁2个人),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江某的拟宣告刑为14个月×(1+20%-5%)=16.1个月
刘某的起点为12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30%,所以对于刘某的拟宣告刑为12个月×(1+20%-5%-30%)=10.8个月
唐某的起点为8个月,殴打情节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10%,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5%,立功情节减少基准刑5%,所以对于刘某的拟宣告刑为8个月×(1+10%-5%-50%)=8个月
⒊最终量刑
| 被告人姓名 |
量刑情节 |
原判量刑 |
量刑分析结果 |
| 王某 |
主犯、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疑提起者 |
13.8个月 |
1年2个月 |
| 吴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协助者 |
11个月 |
11个月 |
| 江某 |
参与两起、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16.1个月 |
1年4个月 |
| 刘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首 |
10.8个月 |
10个月 |
| 唐某 |
殴打、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立功 |
8个月 |
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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