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拐卖儿童罪一案
方某拐卖儿童罪一案
邓盛友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经过阅卷,会见,及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能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其行为不是中转行为,而是居间介绍的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误。
拐卖儿童罪中的中转行为是指在拐卖儿童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隐藏、换乘车船、看管、移送、接转等行为。显然,接送、中转行为表现了对涉案儿童人身的直接控制和处置。而中介行为是为交接双方提供信息资讯,以促成交接目的的实现,与涉案儿童的人身无关。本案中,两起指控行为均是在罗某表达想买男孩的意愿后,方某打听有无男婴要卖的,在她听说有人要卖男婴后便将此消息告知罗某。罗某及其侄儿在旅社看了男婴后,直接与对方商谈完钱款并直接支付钱款后将男婴抱走,虽然方某也在交接现场,但其只是起到居中介绍的作用,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其行为是典型的介绍行为,而不是中转行为。
二、被告人方某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因此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中,如果只有被告人方某和罗某,没有其他拐卖、贩卖及中转接送等行为人,那么就不会有今天的案件发生。这是一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人数众多,而到案的只有两个人,其余的人主要是上家没有归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辩护人在此所说的共同犯罪,并不局限于已经到案的这两个被告人,根据本案的性质,本案中不仅仅只存在两名行为人,还有其他的犯罪分子,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辩护人所谓的共同犯罪,指的就是这个概念。
那么,从具体行为上分析,被告人方某只是在这种共同犯罪当中参与了其中一个环节,也就是居间介绍。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居间介绍的行为,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其尚参与了其他犯罪环节。根据法发[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2条规定:“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第23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第三款规定:“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方某仅起介绍作用,应认定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方某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发[2010]7号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2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据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方某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
1、被告人系初犯,以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意识强。
3、被告人此次介绍,主要是基于传宗接代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基于对朋友乡亲予以帮助等目的,而介绍了买卖行为,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报导致的一起悲剧。与其他为了巨额利益而触犯法律的人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然要更小得多。
综上所述,被告人仅是起居间介绍的作用,是从犯,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小,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加上被告人已63岁,年纪较大,建议法庭对方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
律 师:邓盛友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补 充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次开庭本辩护人已发表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方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今天就从犯问题,补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虽只有方某到案,其他同案犯未到案,但对方某仍可认定为从犯,对于这一观点,上次开庭本辩护人已作了相应的阐述。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九、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第一点关于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的问题,在该段规定中,最高法院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毒品犯罪的共犯所作的规定,但刑法原理是相通的,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本罪,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问题上,本案完全可以适用。因此,认定方某为从犯,不仅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基于方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小,年纪较大,已经62岁,且方某所在的村委会也表示愿意对其帮教,并出具了相应的帮教承诺书和签订了帮教协议书,因此,希望法院能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
律 师:邓盛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附案情:方某介绍他人买卖儿童两人,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被告人不存在自首情节,因此,能否认定为从犯是被告人能否减轻处罚的关键。在审理中,法官对于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方某系从犯心有疑虑,经本辩护人提供类似判例,特别是在第二次开庭中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最终认定方某系从犯起到了重要作用。辩护人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了缓刑
-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案例—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最终刑期未超出同罪名量刑幅度上限
- 律师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硬辩无罪”-从一起小额盗窃案谈有效辩护
- 被骗了起诉卡主能赔钱吗
- 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故意伤害罪经律师辩护被判8个月辩护纪实分享
- 东莞缓刑率高的律师 周乃文律师代理许某淳六合彩赌博案 成功缓刑 东莞刑事律师事务所
- 周乃文律师代理许某淳六合彩赌博案 成功缓刑
- 矿业公司高管被指控犯数罪看辩护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 亲兄弟打架致一方轻伤被害方拒不谅解辩护律师如何为被告人争取轻判?
-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三农”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 为实施诽谤通过网络“开盒”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网上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 在网络通信群组散布他人裸照、裸聊视频等私密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 以案释法:从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的有效辩护 看组织考试作弊罪应如何进行辩护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 王某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 宋某某强奸案-强奸罪中暴力行为的认定
- 广州少女与3男聚众淫乱被拍视频 报案称遭强奸(图)
-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判几年?网络赌博如何定罪量刑判多少年
- 被同事轮流强奸(轮奸)一审判刑十年以上的刑事判决书
- 拿钱收钱替人办事被告诈骗怎么办?专业诈骗罪律师经验指导
- 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之解析
- 开设网络赌场怎么判刑?网络赌博代理被抓判几年、开设赌场被抓后多长时间判刑
- 15岁少女惨遭3男4次轮奸 主犯被判11年
- 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全文(2014)郴州刘凌龙律师
- 强奸案件中受害女方的过错责任——86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 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告强奸怎么办?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诬告陷害强奸会被判刑吗?强奸罪律师告诉你如何证明清白
- 我为河南杀人喂狗案主角高铁钢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 刑事上诉状(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