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3C015 |
事项名称: | 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批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
收费标准: |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
乘车路线: |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
联系电话: | 64042770 |
监督电话: | 64001627 |
相关网址: | //www.bjww.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批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北京地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请示。内容包括调拨文物的原因、去向与用途,文物数量及其中二、三级文物数量;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博物馆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4、联系电话:64042770 7、网址://www.bjw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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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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