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3C026 |
事项名称: |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63项 2、《古建消防管理规则》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邮编: 100007 |
乘车路线: |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
联系电话: | 64017650 64071606 |
监督电话: | 64001627 |
相关网址: | www.bjww.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申请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号 4、联系电话:64017650 64071606 7、网址://www.bjww.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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