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件核发(企业设立增车)(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6C031-02 |
事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件核发(企业设立增车)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
乘车路线: |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
联系电话: |
83979648 |
监督电话: |
88011064 |
相关网址: |
www.bjys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件核发(企业设立增车)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取得合法、有效经营许可证; 2、车辆基本条件: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条件: 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专用运输车辆条件: (1)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有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有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持有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6、企业安全服务、考核合格; 7、属企业设立时已有车辆或完成承诺车辆的,驾驶人员与运输车辆比例至少达到1:1。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2、《车辆技术档案》(大件、专用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照片); 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出厂时间不满一年的新车不提供此项) 4、车辆为在用车时,提供在用车运管费缴费凭证证明; 5、《北京市道路货物(含危险品)运输业户车辆变更登记表》; 6、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完成承诺聘用的驾驶员合同、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运输证》;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各区(县)交通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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