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化学品车辆营运证件核发(企业设立增车)(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6C031-01 |
事项名称: |
道路危险化学品车辆营运证件核发(企业设立增车)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大厦A座15层 |
乘车路线: |
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
联系电话: |
83979648 |
监督电话: |
88011064 |
相关网址: |
www.bjys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道路危险化学品车辆营运证件核发(企业设立增车)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者取得合法、有效经营许可证;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9、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10、企业安全服务、考核合格; 11、属企业设立时已有车辆或完成承诺车辆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比例至少达到1:1。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3、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提交质量检验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报告单》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出厂时间不满一年的新车不提供此项) 5、《车辆技术档案》; 6、停车场地图纸; 7、车辆通讯工具、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清单;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提供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安装情况清单; 8、新增车辆为在用车时,提供在用车运管费缴费凭证证明; 9、《北京市道路货物(含危险品)运输业户车辆变更登记表》; 10、《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及复印件;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完成承诺企业聘用的驾驶员、押运员合同及复印件, 13、完成承诺企业聘用的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运输证》;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8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5层 3、乘车路线:38,53,381,40、741、6、109、19,715 ,741,50广安门站下 4、联系电话:83979648 5、监督电话:88011064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7、网址:www.bjys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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