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批项目名称:进出口商品(部分)配额管理 审批项目编号:BJXSAWJM0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2、《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外经贸部[2001]年第9号令); 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22号令); 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令); 5.《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20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1、 出口企业正式书面配额申请; 2、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 工商营业执照; 4、 其它材料。 以上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15条(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令)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业务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地方管理企业向北京市外经贸委提交配额申请。 2、申请人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 3、北京外经贸委在外经贸部分配给北京市的配额数量内,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北京市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 4、在进行配额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企业最近三年内该项商品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经营能力、生产规模、资源状况等。 5、 本着提高配额使用率的原则,定期对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配额使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收回已分配的配额并重新分配。 依据:《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第14、13、17、19 、21条(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令)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业务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发文稿纸,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主管副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核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发文稿纸上填写复核意见后转主管委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核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外经贸委主管委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发文稿纸上填写批示意见后转受理人员上报外经贸部或进行配额分配、调整。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编号、打印、校对 标准 1. 送交的打印文经签发领导签字,文件种类明确,文字材 料字迹清楚。 2. 打印内容与原稿一致,无漏、错、添字。 3. 格式规范,符合公文要求。 责任人 编号、打印--办公室编号人员及打字员 校对--文件起草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审定同意的材料按规定编号及打印,并通知业务处室起草人及时校对,印文后,由打字员通知业务处室审核人员取文。 时限:5个工作日(急文即来即打)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业务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 印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 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件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件,通知申办人领取。需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应在网上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终止文件必需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文件,必需将理由及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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