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恶:边界何在?如何消受?
按照弗里德曼的看法,经济学是为数不多的坦承可以自我应用的学科。学者的理论和主张可能首先是作为论战中争取话语霸权的工具,其次才是对现实的合理解释和治病良方。某些经济学家竞相说服对手、吸引听众和追随者的方式,也一如现实社会中菜摊上的讨价还价。戴着这样的有色眼镜来看,中国学术界已经进入了值得期待的多事之秋。最近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争论即是明证之一。
所有的改革面临的问题,不是目标难以明确,而是途径难以抉择。现代经济学的基本逻辑告诉我们的是,某个制度及其均衡结果是好的,但通常不会告诉我们如何从我们所处在其中的那个不好的制度均衡跃迁到另外的均衡的途径。因为一项制度的建立通常是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的结果,并且要有一束与它配套的互补的制度才能起作用。激进的社会革命把人们抛入极度不确定的环境中,使得只有很少部分从传统和进化中习得的知识可资借用,最终只会瓦解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而纯边际意义上的小打小闹又极易被原来的制度均衡所吸收而消弭于无形。这种局限性是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理论都不能根本避免的。选择中间道路的才能是一种艺术而非可简单传授、复制的技术。进化博弈论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我们在实践中一次次碰壁得到的教训,注定了我们要在一个痛苦的试错、学习、调整、适应的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
虽然基本的学术训练告诉我,几乎所有有效率的制度都建立在对理性个体的利己主义和人们的互动博弈的认识以及相应的激励上,但我仍然本能地相信,宽容和良心有助于增加社会在不确定环境中的稳健性,是使我们免于崩溃的减震器之一。夹杂着野蛮的丛林法则的改革往往被改头换面地称之为必要的恶。简单自由主义的自信使人们的注意力只朝向那水面上的冰山,而当感受到水面以下部分的可怕力量的时候却往往已船覆人亡。以复杂自由主义者自诩的我们所反思追问的是,这生命中不得不承受之恶,边界何在?如何消受?
即便一项改革措施是相对于现状无人受损的帕雷托改善,它也并非就一定是必然选择。因为可能还有与它竞争的其它措施也是对现状的帕雷托改善。二者之中人们的利益分配格局并不一样,赞同和反对的阵营也自不相同。并且,几乎所有的改革都很难说是对现状的帕雷托改善。所谓的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经常被用来“论证”某项改革措施的合理性,只要受益者能够“潜在”弥补受损者而有余。可是,福利经济学早就指出,这个补偿标准有时候是矛盾的,它竟然可以被用来说明相反方向的分配也是合理的。并且奇怪的是,我们在现实中往往看到的是让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而不是相反。
虽然这个补偿标准得到李特尔等人的修正,但是应用的局限性依然存在,它也难以逃避象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那样给它施加的限制。按照公共选择的思路,最终的抉择应该取决于我们如何让种种可能方案在交流中显现出来,以及我们权衡不同利益的折中的方式。这应该是通过宪政层面上对个人选择和新闻言论自由的保护,让沉默的多数也能参与从而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过程。魔鬼就在细节里,而真理只在过程中。学者之间的争论只不过是这个过程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我们会坦然接受在一个公正的过程中出局,只要不感到自己是别人眼中一粒微不足道的灰尘;我们也愿意以眼前的痛苦换得长久的利益,但总该在牺牲了现实利益的时候能够看到隧道尽头的光亮吧?
我们的国企改革中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在位者往往就是改革后的企业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让人疑惑的是,难道一个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搞不好只是因为没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精神的他缺少给自己干的动力?可是在企业理论中我们都知道,甄别问题至少是与激励问题一样重要的。“鸡永远飞不了鹰那么高”。如果经营者不具备企业家素质,给他再高的激励也没有用。而一个在计划经济时期混到经营者位置上的人,使他成功的才能与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企业家才能是不同的。难道我们相信这两种才能的分布是概率上高度相关的?
与对改革目标的合理性的片面理解相对应,简单自由主义者津津乐道于所谓渐进改革、“成本最小”和“吃柿子单拣软的捏”。我们都知道重要的是把一个东西一步步做出来,可这不等于“自然无飞跃”,难道总是小步舞曲就能一路欢歌奔小康?许多所谓“成本最小”的手段只是相对于某个具体的执行者而言,从社会福利角度上看就未必如此;而所谓“最容易”的改革如果只让倒霉的弱者承担所有代价,我们可要警惕似乎总是逆来顺受的他们绝境中玉石俱焚的致命一击。
古语云“取法乎上,得乎其中”。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大多是源于简单自由主义改革的不彻底而非改革本身。而在现阶段的中国,不是要不要改革的问题,只有如何改革的问题。至少可以肯定一点,与新左派一厢情愿的鸵鸟思维相比,简单自由主义的改革反倒成了一种必须忍受的恶。
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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