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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检察运行模式初探

发布日期:2012-02-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社区检察运行模式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在2012年1月13日召开的河北检省检察长会议上,省院张德利检察长提出“要深入开展社区检察工作”,并例举了六项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受理举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品行调查、社区矫正监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定期回访工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为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前期的理论基础,笔者对社区检察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对社区检察形成了初步的、粗浅认识。在此撰文,以飨同仁。

  一、社区检察的起源和我国社区检察的发展

  “世界上第一个社区检察于1985年出现在美国纽约曼哈顿地区,在1993年美国检察官研究院(the American Prosecutors Research Institute,以下简称APRI )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对社区检察的理论、实践情况进行研究。随后,英国、南非、荷兰、加拿大等国均开始了对社区检察项目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构建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并通过不断的改革与创新寻找符合本国国情的实践模式。”[1]我国社区检察是顺应党中央关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应运而生的。上海市、天津市以及四川省检察机关对社会社区检察工作先试先行,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上海检察机关自2010年6月起积极推进派驻社区检察室(以下简称检察室)工作试点。截至目前,该市检察机关的17家基层检察院中已有13家设置了19个检察室,辖管街道、乡、镇33个,有47家公安派出所被纳入执法监督活动范围。”[2]2009年3月,天津市检察院首先在河北区检察院率先开展了社区检察工作室试点工作。2010年4月,天津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活动实施意见》,要求区县检察院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建立检察工作室,并明确了社区和乡镇检察工作室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创建要求。[3]四川省大竹县则以设立“社区巡回检察室”的模式开展了社区检察工作。[4]

  二、各地社区检察的职能定位

  通过对上海天津四川三地社区检察的相关报道进行解读可以发现,三地对社区检察的职能定位虽有相似,却不尽相同。其中,上海市检察院对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做出了四点规定: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对监外服刑人员各项监管和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社区群众的举报申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5]作为天津市社区检察工作试点的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则对社区检察室的职责做出了五点规定:了解社区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当地的社会治安和法治状况,协助社区开展社会治安工作,发现不利于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就地化解矛盾;二是认真了解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为街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三是建立沟通渠道,积极收集各类犯罪线索,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解决社区群众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四是参与平安社区建设,落实各项检察环节维稳措施,协助街党委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遇有突发、重大事件,协助做好矛盾疏导化解工作;五是协助社区做好社会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工作。[6]大竹县社区巡回检察室主要的工作范围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向社区群众的法制宣传、监外执行监管信息的掌握、以及不立案、撤案、不捕、不诉案件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申诉案件的息诉化解工作、社区矫正的回访监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7]

  三、社区检察模式构建

  (一)社区检察中的“社区”。目前,社区一词的概念和外延并不统一,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社区多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合并,而上海市的社区则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就行政层级而言,二者不尽相同。之所以将社区一词进行重点辨析,是因为,这必将直接关系到对社区检察深度和广度的理解。笔者以为,社区检察工作中的“社区”应指通常意义的社区,也就是最小型的地缘组织、最基层的市民(村民)组织机构、政权机构,只有采用此外延才能真正体现社区检察的基础性、基层性,以实现创设社区检察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初衷。

  (二)社区检察室的职责。参照上海等三地对社区检察室的定位,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个人以为,社区检察室应具备四项功能:

  宣传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宣传,要将社区检察室作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的有效载体,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社区群众的依法维权、依法办事意识,进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二是检务公开,要通过社区检察工作充分宣传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工作成果,让社区群众充分了解检察工作,充分依靠检察机关,充分支持检察机关,拉近社区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提高检察机关的亲民力。

  服务职能。一是有效发挥社区检察室的平台作用,广泛收集社区群众诉求、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区群众所思、所盼、所想,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为党委政府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管理服务。二是耐心解答社区群众的法律咨询、积极破解社区群众面临的法律难题,切实便民利民,为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破除检察本位意识,时刻以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有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和行动指南,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直接为加强社会管理服务。

  监督职能。社区检察工作是整体检察工作的拓展和延伸,也必须要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重中之重。一是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社区服刑犯执行、监管及社区矫正情况的监督、犯罪嫌疑人品行调查监督,并积极推进刑事救助等工作。二是拓展案源。通过社区社区检察工作,更加及时、便捷地受理社区的控告和申诉,及时、广泛地收集和发现职务犯罪、执法不公、裁判不公等问题,进一步拓宽反贪、反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来源,推动工作开展。

  管理功能。主要是按照党委统一领导,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员的安置帮教、定期回访等工作。

  (三)社区检察的机构设置。目前,最具代表性的上海天津四川三地的社区检察工作代表了三种模式。一是上海所采取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派驻社区检察室;二是以天津市河东区为代表的,在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检察室;三是四川省大竹县所采取的社区巡回检察室。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其中,上海模式易于操作,缺点是覆盖面不够,未能真正实现社区检察工作与社区群众的直接对接;河东区模式做到了基层全覆盖,但受检察机关现有人员等现实条件限制,在实施时必然顾此失彼,从而流于形式;大竹县的社区巡回检察室模式能够很好的克服人力不足问题,也不用过多考虑机构设置等问题,最易实施,但却会因缺乏以固定的办公场所、办事人员为代表的社区联络平台,从而会直接影响到社区检察工作的成效。笔者以为,在社区检察机构设置上,可充分参照上海市、河东区和大竹县的现有模式并充分揉合,在办事机构设置上可参照上海模式,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设立社区检察室,在工作运行方面则采取在办事机构设置常驻工作人员,并组建巡回检察工作队,定期深入到社区,直接与社区群众接触。

  (四)社区检察的人员配备。充分考虑社区检察即是微缩检察院这一性质,所以在人员配置上要将那些精于检察业务、精于法律知识、精于群众工作的人员配备至检察室,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要定期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及时受理和解答社区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专门性问题。

  就我国而言,社区检察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也不尽相同。但是中央已对推进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进行全面部署,这一环境和背景,为检察机关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上海天津四川等地的先试先行,为社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模式,只要借好这一东风,社区检察工作必能蓬勃开展,大有作为。




【作者简介】

陈密波,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



【注释】
[1] 冯翠花《社区检察初论》,
//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053-1011115358.htm;
[2]参见刘建《上海积极推进检察工作下沉,力争派驻社区检察室全覆盖》,//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11001/Articel01005GN.htm;
[3]参见高立红、朱建军,《天津126个检察工作室社区便民》,//www.tianjinwe.com/tianjin/jsbb/201102/t20110201_3346225.html;
[4]李向辉、张晓敏《四川大竹:"社区巡回检察室"问政社区群众》,//www.jcrb.com/procuratorate/jckx/201110/t20111019_737411.html;
[5]参见林中明、胡慧敏《上海将用四年实现全覆盖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news.jcrb.com/jxsw/201110/t20111011_732510.html;
[6]赵祥麟、张庆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之“社区检察室”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年11月上;
[7]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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