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的命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理学界的许多长者前辈孜孜以求,为法学界解放思想,冲破禁区,革故鼎新奉献了毕生心血;一批中青年学者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中国法理学的创新发展增砖添瓦。两代人的共同努力,换来了中国法理学前所未有的繁荣昌盛。但是,以当代国际法理学水准衡量,中国法理学总体上仍处在“幼稚”水平,我们法理学的一些所谓“创新”,不过是西方法理学、外国法理学古老成就的翻新炒作,一些“创见”仍未跳出国外法理学、国际法理学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或者方法影响的窠臼……。我们扪心自问,当把这些“泊来”的内容剔除之后,还能剩下多少是“中国特色”的?还有多少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如果我们不带偏见地实事求是地以国际法理学的学术水准(例如,以近年来国内翻译出版的多套外国法学译著为参照标准),来评估我们法理学的科研成果及其出版物,恐怕能列为有“创新”或“创见”的并不多见。
中国法理学的命运多舛。就法理学自身而言,或许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找到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真正根基。在逻辑思辨演绎方面,它缺乏在经典哲学指导之下的作为大前提的科学而完整的理论建构,以致于不能像边沁那样从功利主义学说中演绎出功利主义法学,也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从其思辨哲学中演绎出自己的法哲学理论。经典作家的理论为我们研究法理学问题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提供了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但却没有提供现成的可直接作为演绎法理学基本范畴和架构体系的理论大前提,因此中国法理学研究如果要走演绎式发展的道路,必须面对这个现实,设法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为自己寻找可以具体导向其理论体系的前提和路径,用以演绎、确证和建构中国特色的法理学。在实证综合归纳方面,中国法理学还没有真正地内在地实现与各个部门法的“对接”,更没有植根于部门法进而植根于中国社会之中,因此难以从本土社会及其文化传统中衍生出中国自己的法理学。正由于中国法理学“上不沾天,下不着地”,飘浮于“天地”之间,不能为部门法提供全面的思想指导和法理支持,因而这些年国内出现了诸如“刑法哲学”、“民法哲学”等“部门法哲学”,法理学在部门法和现实社会生活面前常常显得尴尬难堪、苍白无力。
法理学的命运就是从事法理学研究和教学工作者的命运。处于新世纪的中国法理学确实需要认真思考如何生存和发展的命运问题,需要审视历史和现实给予我们的学术资源状况,以及在这样的学术资源和现实的学术及社会环境下,我们应当做什么、能够做什么?改变中国法理学命运,需要法理学家积极的主观努力,也需要客观的社会条件、特别是社会发展的环境和机遇;需要借鉴移植当代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也需要发掘整合我国历史的本土法理和法制资源。中国法理学以往因为过多过繁的内部论争曾失去过一些发展机遇,曾经在改革的某个时期基本上“交了一张白卷”。现在,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选定,依法行政的推行和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学院的急速扩张和法理学教研队伍的不断扩编,特别是中央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法学工程的启动,都给中国法理学全面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契机。我们应当抓住机遇,深入现实,面对未来,不辱使命,团结一致,为全面改变中国法理学的命运、使中国法理学鼎立于世界舞台而共同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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