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告安监局,胜诉!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02月19日

经二审法院审明,200377,清城区北门街“倾城摩尔”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汽车司机何杰飞死亡。事故发生后,清城区安监局派员调查后,认为工地承包商金誉公司未在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金誉公司2万元。金誉公司不服向清远市安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被驳回。于是向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清城区安监局,但该院维持了其行政处罚决定,金誉公司不得不上诉市中院,并提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程序是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在先,逾期未改正,才能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证明是附条件的行政处罚,本案被告未责令在先,就不能直接处罚,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观点,撤销了原判和清城区安监局的行政处罚[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清中法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