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被告建设局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诉讼案(行政判决书)不服被告建设局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诉讼案(行政判决书)
2006年04月16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秦行初字第2号 原告王利和,男,
委托代理人王晓伟(原告之子),南京医疗机机械厂职工,住本市双拜巷151号7幢208室。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建设局),地址在本市中华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焦建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孝春,该局干部。
原告王利和不服被告建设局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
被告区建设局于
原告王利和诉称
被告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2004年11月至12月,原告和王晓明先后向我局提出翻建本市秦淮区张家衙4号的申请,根据《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相互牵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的有关退让要求的,应当提交四邻房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前述两申请人申请翻建的房屋相互牵连,根据规定我局要求两申请人签订翻建房屋协议,协议中需明确房屋位置、面积、尺寸、界限、高度等事项,并要求申请人严格执行协议,因为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是我局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要条件,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行为即是违反许可证核准内容的行为,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两申请人签订了房屋翻建协议,并根据该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绘制了设计图纸,我局亦依法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原告在领取许可证后,并未按协议同时施工,且未按审批的图纸施工,其行为构成了对王晓明的约定边界的占用,即违反了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临时性工程或应该拆除的工作逾期未拆,均属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15%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区建设局所举证据和规范性3、4、5、8、9,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依法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区建设局所举证据1、2、6、7,与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原告王利和申请扩建本市张家衙4号私有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区建设局依法具有在辖区范围内审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对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被告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负有举证责任。本案被告区建设局吊销原告王利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理由 1、未按协议与王晓明同时建房。2、未按审批前划定的位置施工建房。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和未按协议与王晓明同时建房,并未违反《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理由;被告认为原告王利和未按审批前划定的位置施工建房,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利和要求撤销被告区建设局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持公民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区建设局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区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