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因规划部门违法放线引起的行政诉讼
2006年06月19日
案情简介 在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开发公司负责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建设单位进场等有关事宜。然而,由于开发公司怠于履行义务,使整个拆迁安置工作在2005年2月才基本结束,使得整个土地的有效利用延迟了了七年。 正当赵X准备进场施工时,才发现属于赵X所有的896平方米土地中已有289平方米被李X、王X、张X等人占用施工,而李X等人占用施工又是经规划部门放线同意。这使得赵X联系的施工单位不能按期进场施工,使得大量的设备和人员闲置,并大大延缓了原告对该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给赵X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因此,如果不经国土部门处理,就无法进入下一步法律程序。 于是,按案后,我首先代理当事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国土部门处理。但国土部门认为,这属于土地侵权案件,不是国土部门受案范围。 国土部门不处理,那么,这个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起诉还是作为行政案件起诉呢? 如果作为民事案件起诉,则只能起诉李X、王X、张X,而据我们调查,李X、王X、张X的建房是在规划部门的放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得到了许可,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对方拿出有关批准手续,很可能面临败诉。 如果作为行政案件起诉,是以违法放线作为起诉理由还是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呢? 最后决定以违法放线起诉。原因如下: 一、如果规划部门不承认违法放线,则李X、王X、张X等人建房就无合法依据,凭行政判决再提民事诉讼就于法有据。 二、如果因为规划部门违法放线导致赵X权利被侵犯,则应由规划部门负责赔偿。 三、以行政不作为起诉,如果法院最后判令规划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最终也不能落实。因为李X等建房确实经过放线许可。而且在李X等人房屋已经修建了二分之一的情况下要求强制拆除,可能性不大。 在经过分析后,我还是想到案件是否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但经过几轮谈判,规划部门都只同意按1999年的土地价格予以补偿。因此,最后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代 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绵阳蜀仁律师事务所受赵X委托,并指派苟峥嵘律师担任赵X诉X市建设局行政违法一案的原告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赵X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也就是说,原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非因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 二、被告放线和验线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被侵犯。 正当原告准备进场施工时,才发现属于原告所有的 三、被告在放、验线的过程中,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不顾,严重违法: 被告放线验线的依据应该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经X市国土资源局处理,认定李X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未重合。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又是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范围办理。因此,如果被告严格依照有关权利证书划线,就不可能出现占用原告土地的情况。正因为被告置有关权利证书于不顾,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违法放验线,以致原告拥有的合法土地使用权被侵占。 四、被告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听任李X等人违法施工,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原告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后,多次要求被告责令李X等人停止在占用的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施工行为,而被告却不予理睬。 根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4条第2款:“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根据该办法第36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4款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而被告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得知李X等人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后,听之任之,不采取有力措施让其停止施工,让原告只能有一种理解,那就是被告想以此造成李X等人占地的既成事实,迫使原告自行让出土地。 五、因被告的违法放线行为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后果已基本上由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城建开发公司和原告共同确认。 经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城建开发公司和原告共同勘测,形成了“城环北路地段赵X户用地面积现场勘测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原件现保存于城建开发公司,但原告拥有的复印件有国土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虽然其结果可能会不利于原告合法权利的维护,但至少证明经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城建开发公司共同勘测,原告土地确实至少被占用了 六、关于律师费和差旅费的负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参与案件办理。应该说,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在很多案件,特别是行政案件中,律师的参与与否往往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因此,律师费的支出,不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当事人提出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请求,甚至法律有时也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能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利及社会公平。 就差旅费而言,有些是有票据可证明的,有些是没有票据可证明的。因此,我们认为,除原告方已提供证据证明的差旅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外,其他合理的,众所周知的差旅费的支出,也应由败诉方承担。在办理被告行政违法的整个案件中,原告方包括律师共4人,同被告协商、调查取证、作起诉准备、到法院起诉等工作,共花费20多个工作日。按4人15个工作日计算,共花费60个工作日。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元,因此,除有票据可证实的差旅费外,败诉方还应承担伙食补助费600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因为被告违法放线和验线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李X、王X、张X占用属于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施工,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被告应无条件将被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申请人。在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下,法律是一切行为的最高检验标准。我们认为,在法律面前,没有中间路线可走。被告试图通过放任李X、王X、张X等人施工造成占用土地的既成事实,然后再通过低额补偿来达到占用原告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这是原告决不答应的,原告坚决要求要回贵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令被告将因其违法放线和验线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被侵占的,原告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申请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律师费及差旅费。 代理律师 :苟峥嵘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案件处理结果: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