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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欠款案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08月06日

    政府欠款案

    案件当事人:

    甲---某金融机构

    乙---某政府机构(某市示范小区指挥部)

    丙---某开发公司

    一.案情简介

    甲欲建房,向乙支付人民币124万元,取得该幅土地使用权。因故未建房,未使用该土地。后甲得知该土地被丙开发建房。于是甲向乙索要欠款,被乙用丙未付款为由推脱。甲向丙索要,丙以和甲没有关系为由拒绝。甲索款近2年无结果。鉴于时效,甲决定起诉。

    二.甲的问题

    甲向我提出2个问题:1。起诉谁?既谁为被告。2。哪个庭审理。(甲的问题已表明,甲已咨询过律师,咨询过法官,意见不一致)

    我认为:1。被告应是丙。乙不能做被告。乙是市政府组建的机构,代表政府办事,它不具备法人资格。起诉乙即起诉市政府,有损政府形象。甲、乙同在一个行政区内,起诉的后果,对甲、乙有百害而无一利。故,乙不能做被告人。

    丙如何与乙协商在甲的土地上开发建房,甲不清楚,也没有证据。但,甲有支付该幅土地使用权的票据,足以证明甲享有该幅土地使用权。丙没有与甲协商,与甲之间没有合同。丙在其地上建房,侵犯了甲的土地使用权。故,当以侵权为由,将丙为被告,请求判令丙返还土地使用权。

    丙必然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乙转让给他的,与甲无关,并以此为由抗辩。而法院为查明案情,或依职权追加乙为被告,或令当事人申请乙为被告,或乙为第三人、证人介入本案。无论那种情况,事情要搞清楚,欠款要还。这样的结果,甲未起诉乙,给双方留有余地,并可要回欠款。

    若乙不介入案件,那么,丙举不出合法使用该幅土地的证据,其占用土地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返还使用权的责任。因丙的楼房已建成,故返还土地使用权对丙极为不利,丙只能与乙、甲协商,或还款,或以物抵款。

    乙若介入案件,说明情况,或由丙向乙还,乙向甲还。或三方签定协议,由丙向甲还款,或由法院判决还款。

    综上,无论乙是否介入案件,甲将取得款项,或以物抵款。甲当胜诉。

    2.此案当由民事第2庭审理。

    民1庭审理的是合同纠纷。甲与乙之间有票据,可按合同纠纷起诉。但诉乙对双方不利,故,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甲与丙之间没有合同,也没有欠款,以合同为由起诉丙无据,会被驳回,不可行之。

    民2庭审理的是侵权纠纷,本案是侵权,故,民2庭审理名正言顺。若本案由民1庭审理,则名不正言不顺。

    故,当 以侵权为由,民2庭审理为佳。

    三.处理

    甲看过我的分析意见,立即决定由我代理此案.

    我与乙\丙协商,结果同前.案件陷入僵局.我想,甲是先付款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丙不付款取得了使用权,且至今仍不付款,这其中必有其他原因.很可这个原因就是案件的突破口.于是我从其他方面了解情况,得知了一些消息.我便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之后,乙同意调解并将丙约在谈判桌上,三方谈判.

    谈判时丙提出:乙欠丙几十万工程款,要求乙支付.乙购买丙一个单元的楼房(6层,价值144万),未付款,要求一并解决.

    本案是甲与乙的欠款纠纷,现在演变成为甲\乙方的欠款,乙\丙方的欠款和买卖纠纷,真可谓一波三折.为使矛盾不致激化,我迎难而上,问题一并解决.经过我反复做工作,三方达成调解协议:(1).乙所购丙的楼房折价由丙交付给甲,用于偿还乙欠甲的款项.(2).乙欠丙的工程款由乙支付给丙.(3).乙与丙的买卖合同解除.

    协议签定后,7天内,丙向甲交付了楼房(5层)并支付了余额.此案前后经历10天,圆满解决了甲与乙的欠款纠纷,解决了乙\丙的工程欠款,解决了乙\丙的买卖纠纷,避免了三方对簿公堂的诉讼,受到好评.

    四.体会

    如何为客户设计最佳方案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具备”把.客户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的观念

    .2.全面了解情况,不能仅听客户的讲述.

    3.清楚的把握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以及相互联系

    .4.应有预测事件结果的能力.应知道多种方案的结果,知道各种方案处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同本案,通常以合同纠纷起诉,这无可非议.而换个思路,换个方法,或许会取得不同的结果.

    本律师主要业务

    1.疑难\重大事件的分析\策划\代理.

    2.重大合同的谈判与修订.

    3.法律顾问(相关法律事务\重大事项的风险防范\企业管理\公关,营销策划\劳动纠纷等)

    4.非诉讼事项.

        王志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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