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一起“焦点”官司(二)案件的代理过程
2006年10月09日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我着手进行了调查工作,到公证处和老人所在的单位离退办了解了详情,按期提交了答辩状,并对出庭作了充分的准备。传票上通知开庭的前一天,法院打电话来,说开庭时间要作一个变更,要推迟两天,问及原因,说是时间安排出了点问题。当然,这也是常见的事情,当事人却开始左思右想,担心起来。我安慰了半天,向她说明了审理程序上的一些法律规定,当事人才放下心来。 到了开庭的那一天,我和当事人提前了一点时间去法院。不料刚到法院的门口,却来了几个记者,扛着摄像机,拿着话筒围上了我和当事人。这情形,别说是当事人,我也是完全没有料到的。这也不过是一件普通的案件啊,再说,被告是司法局,我们这一方只是一个第三人,值得这么关注吗?我们以开庭时间到了,没有时间,才得以脱身。 到了审判庭,才发现,今天的开庭,确实有些不一般,除了审判长,审判员,还有陪审员,审判长介绍说是人大代表。媒体的记者也在旁听席上,不过只允许旁听,没有允许摄像。 这个架势,让我也有些紧张起来,当事人更是不用说,原来说好的,由她自己宣读一下答辩状的,她说太紧张了,读不好,我也就代读了。好在案件准备充分,正式步入审理程序后,我也就不再感觉有什么紧张。 进行了整整一个上午的审理,法庭宣布,审理完毕,定期宣判。 案件的判决书还没有下,不过,媒体的热衷报道程度是我们始料不及的。有些报道我和当事人看到了,有些是朋友转告的。在众多媒体的报道中,这起案件更象是一个充满着传奇色彩的故事,说是一位老人留下了巨额财产,没有分文给子女,一并给了保姆。对于保姆与老人之间的关系,更是媒体不惜大篇幅长时间来作报道的重点。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本人自认为,办理过的比这起案件更复杂的案件多的是,不过没有一例是像这样受人关注的。说实话,有些许的困惑,真不知道现在的媒体都在关注些什么?更让人反感的是,有些媒体不顾事实,带上了观点进行报道和采访,俨然成为了公平和正义的代表。 一审的判决在忐忑的等待中宣判了,法院判决撤销司法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公证书的效力),理由是,司法局作出处理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公证书上未证明老人办理公证过程中神志是清楚的),程序上有瑕疵(送达的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判决下来,我是感觉有些意外的。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就是遗产受赠人保姆,只是在现场应老人的要求,在公证过程中进行照料,而并不是公证的见证人,这一事实都未在法院审理中予以查清,反而成为了影响公证程序的一个证据和理由,严重违反了客观事实。在与当事人协商后,我们作出了提起上诉的决定。(未完待续)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