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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树官司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6年12月27日

  柳树官司 

镇政府匆匆下决定   一村民具状上公堂

  近期,婺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水政行政处理争议案,这起民告官的案件以镇政府败诉而告终。

  1991年3月10,A镇某村村民金樟炉与本村签订了一份"外莲塘"养鱼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为10年,至2000年底止。合同签订后,金樟炉为涵养水源开始对塘内外进行整治,并在塘坝上种上了几棵柳树。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金樟炉辛勤培育的柳树就渐渐地长大起来,可是鱼塘的承包期限已届满,没有续包鱼塘的金樟炉经村委会同意砍掉了塘坝上自种的几棵柳树。

  没几天,金樟炉砍树的事情被镇政府知道了,镇政府连同驻地派出所对这一事情展开调查,经调查后认为金樟炉砍掉外莲塘塘坝上的柳树并挖掉根系是破坏"外莲塘"塘坝安全的行为,于是在2001317根据《防洪法》第61条、《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11条第1款之规定,对金樟炉作出赔偿3000元人民币的处理决定,同时告知金樟炉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婺城区政府提出复议或者向婺城区法院提出起诉。镇政府把这一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处理人金樟炉。

  金樟炉收到处理决定后,总觉得经发包方同意砍掉自己在承包的鱼塘坝上种植的柳树没有破坏塘坝的安全,镇政府不应该对自己作出处理,眼看处理决定中的复议和起诉期限快要届满,也不知道怎么办是好,后经人指点准备寻求律师帮助。

  2001年3月26,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吴俊清律师接待了这位年近六旬的老人,并审查了随身携带来的有关材料,认为镇政府对金樟炉砍树行为无行政处理权,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无效的。金樟炉听了咨询之后,立即办理了委托手续,请求为他担任诉讼代理人,对镇政府的行政处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月27,婺城区法院受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开庭前一日,镇政府发出关于收回对金樟炉损坏外莲塘塘坝的处理决定的通知,认为根据《防洪法》的规定,违反该法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不属镇政府的处罚范围。

  4月17,法院对金樟炉与镇政府的水政行政处理争议案依然准时开庭。庭审中,金樟炉的委托代理人就镇政府处理金樟炉的行为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金樟炉砍掉自种在塘坝上的几颗柳树不存在破坏塘坝安全之事实;第二,镇政府没有处理破坏塘坝安全的行政职权,对金樟炉的处理系滥用了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第三,镇政府适用《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法律依据已于1997年12月26废止。为此,请求法院依据以上意见依法撤销镇政府的行政处理行为。

  法院听取了庭审意见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镇政府在诉讼期间知错就改、主动纠正违法事实,但金樟炉继续要求审理应予准许;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相应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应视为作处理决定时没有证据、依据,且超越职权,属无效处理;金樟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了判决,撤销镇政府关于对金樟炉损坏"外莲塘"塘坝的处理决定;本案诉讼费80元,由镇政府承担。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到这里,这起民告官的水政行政处理争议案已经了结,但留给行政部门的启示是深刻的。我们都知道,法律给每个执法主体界定了不同的权限,这种法律赋予的权限,各个执法主体应当用足用好,不能不用、少用、多用,更不能滥用,否则就是违法,就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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