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无责由保险公司赔偿精品案例(一审)
发布日期:2012-01-10 作者:郎慧君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王某(原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中对汽车损失、驾驶员、乘客等车上人员责任都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在签订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在2008年4月左右,王某驾驶车辆前往锦州的途中,与第三人商某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至王某车辆受损,人员受重伤。事故发生之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公司及时通报了此事,保险公司也指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拍摄了照片。经当地交通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第三人商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08年9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以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并且不依法做也书面答复,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因属于疑难案件,本案经过六个月的审理,最后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做出判决,认为保险车辆发生碰撞等,无论事故发生是谁的责任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追偿权。由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后效生十日内给付王某保险赔偿金十六万二千一百八十八元。
代理意见:
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额之后,取得向第三者求偿权。在本案中,保险人理应先履行义务,之后再行使其权利。
被告提出对保险合同的不同理解,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关于被告提出的由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的说法,是错误的。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并没有对优先受偿的范围、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被告的主张是不合法的。
点评:
在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原告王某即委托郎慧君律师做为其委托代理人,处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赔偿的事宜。郎慧君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便积极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因在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投保人无责任的案件中,按照此类案件的审理惯例,一般均判决由直接责任人(实际侵权人)来赔偿受损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那么,此案在代理人郎慧君的努力之下,取得了胜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肇事车无赔偿能力时,投保人的权利得以实践。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存款被盗窃犯假名取走,辽宁男子向银行索赔8万元,法院这样判
- 7万多元存款被冒领 ,银行被判赔偿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牛志强律师专业代理,为当事人应对债务纠纷提供有效法律支持
- 平安银行信用卡车主卡附赠保险不予理赔时该怎么办?
- 平安保险不平安--如何看待平安信用卡车主卡出事后拒赔
- 东莞银行卡司法解冻律师:被9家公安司法冻结!天钻团队历时半个多月全部解冻
- 天钻解冻团队助力币商,速战20多天成功解冻
- 暴雨涉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如何赔?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热门文章
-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 最高人民法院法人人格混同成功案例
- 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案例
- 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专家解析
- 医疗费用赔付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所受的损害
- 对于银行不良资产清收中非诉讼律师事务的感悟一二
- 车辆行驶证未年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所主张的间接利益损失不赔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能否获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