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面前“权贵”服输
2007年05月21日
对于2006年11月9日这一天,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的倪振娥经理不会忘记,邳州市城市管理局的虎松局长不会忘记,所有关注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诉邳州市城市管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及行政赔偿一案的人也不会忘记。因为这一天,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诉邳州市城市管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而且是官败民胜!邳州市城市管理局被判行政行为违法,全额返还1078500元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23790元。
事情起始于2004年,这一年邳州市酝酿开展出租车更新业务,在邳州市城市管理局的承诺下,邳州市某公司购进羚羊车60部,每车交费3000元即办理了营运证。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也同时购进普桑30辆,邳州市城市管理局却百般刁难,拒不办理营运证,导致30部车在风雨中闲置锈蚀近2年。2005年,邳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该“纪要”要求:每上一部出租车,必须收购规费交齐、有效证件齐全、正在营运的“面的”1部、“板的”2部。后来,邳州市城市管理局又要求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每车交费4.05万元,否则不予办理营运证。迫于各方面压力,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至12月交清了费用,30部车得以上证营运。 2006年4月,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以邳州市人民政府乱收费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人之一,有幸参予了此案。 因诉讼需要,原告方追加了邳州市城市管理局、邳州市交通局为被告,追加邳州市财政局为第三人。被告席上做着四名代理律师,且个个皆为邳州律师界精英。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个个踊跃、人人争先。得意处口出狂言、OK连连,似乎官胜民败已成定局。 被告方答辩的主要观点是: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交纳的1078500元,不是被告的行政收费,而是赎买金。并以邳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出租车以旧换新时原告出席了会议,表明其对会议纪要是认可的,由此推定“纪要”具有协议功能。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方代理人面对四位名嘴,沉着应战,有力的驳斥道:“赎买金的说法无根无据,不值一驳。邳州拥军客运有限公司既未口头委托,也未书面请求,何以证明委托被告代收面的?”“政府会议纪要充其量是地方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以此作为收费依据经不起法律推敲”,“把政府纪要强说成双方协议,被告代理人无视事实,信口胡言,实是可笑”,“一纸纪要,制造不公,挑起不正当竞争,给我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现又成了乱收费的依据。如法庭不能支持原告诉求,实在是让天理蒙羞!”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邳州市城市管理局在办理出租车营运手续过程中收取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每车4.05万元费用的行为属乱收费,系违法行为。判令该局全额返还收取的费用1078500元,承担诉讼费用23790元。邳州市城市管理局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非之诉有了明断,正义终于占了上风。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在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二审又胜诉后, 邳州市城市管理局心有不甘,放出风声:只要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他们就动用权力,收回公司30部出租汽车的营运证。在律师的支持下, 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没有被吓退,他们向云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月下旬,判决支持的款额一次性执行到位。恼羞成怒的邳州市城市管理局向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发出了“拟收回出租汽车营运证的通知",律师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听证会上,律师痛陈邳州市城市管理局挟嫌报复、随意执法的错误。指出,这种情况下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做出许可的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制造新的不公,所以若执意撤销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的营运证件,就应该赔偿公司420万元的损失,并同时撤销同期办证的其他公司的近300辆出租车的营运证。 在律师义正辞严的陈辩下,邳州市城市管理局不得不收回成命。一起民告官案件至此才完美谢幕。` 虽然本案的结局是以邳州市拥军客运有限公司的问题得以解决而告终,但其中仍有诸多发人深思的东西值得回味、思考,在依法治国的漫漫道路上我们还任重而道远!特别是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发挥相应的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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