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真假土地证行政裁决案件
2007年06月07日
代理词 本案存在如下几个焦点问题:1、原告是否是拆迁当事人。2、原告是否与拆迁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被告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5、本案是否有其它救济途径。 一、原告是拆迁当事人 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即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 二、原告与拆迁事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原居住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李家街道王前 委 号,十多年前政府部门为我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沙国用(199 )字第 号,土地使用人为原告,原告全家在此居住十余年,只有此一处住房。 2003年11月,文路公司开始负责拆迁大连市沙河口区李家街王家沟地区,确定的拆迁居民为1100多户。拆迁过程中,文路公司将被拆迁住户手中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收走。现讼争房屋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第三人拆迁单位强行拆除,原告现无家可归,故拆迁事项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三、 原告是否具备提起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条件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第六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一)与该拆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具体的申请内容:(三)属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和管辖范围;(四)递交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和副本。原告完全符合提起行政裁决具备的条件,原告在拆迁后,于06年4月8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裁决申请,06年4月14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邮件向被告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06年4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土地证书的效力,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的行政裁决申请书,被告应当受理。 四、被拆迁方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条例》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很明显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对拆迁许可决定、具有与其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拆迁补偿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 被告系不作为 被告在答辩中提出贵局未对该申请做出任何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未付任何相关证据材料。且因原告在邮件上留下的通讯方式模糊不清,无法与其联系,故我局无法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该答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其一:原告与其它34个人分别向被告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委托王延青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到被告处。随后原告又在5工作日内补交了确认土地证效力的申请,再次提交了身份证、迁出证明、留档证明等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齐备的。 其二、大部分申请中均留有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但34个人中没有一人得到行政机关的答复,问题无一例得到解决。 其三、根据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本案中原告提出二次申请并附带了二份证据,此后原告的代理人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均未给予正面的答复(有录音)。时至今日原告方知,被告根本对原告的申请没有给予立案。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第八条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本案中被告在接到裁决申请后,不予理睬,并且将原告所提出的申请全部扔掉。此后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才以所谓的材料不齐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其答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被强行拆除,有权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裁决,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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