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不服景德镇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案
2007年07月11日
付某不服景德镇市房管局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诉讼案 【简要案情】 原告:洪某 原告:付某1 原告:付某2 被告:景德镇市房管局 第三人:某房管所 拆迁人某房管所在拆迁过程中无法与被拆迁人洪某、付某1、付某2达成协议:某房管所要求就地安置洪某、付某1、付某2同等面积住宅房屋一套,互相不补差价;而洪某、付某1、付某2则认为自己是店面房,要求按原房屋面积的50%就地安置底层店面房,另安置一套住宅房,互相不补差价。某房管所遂向景德镇市房管局申请裁决。洪某、付某1、付某2不服景德镇市房管局作出的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房管所不具备房屋开发主体资格;只有市计委的便函,没有正式立项批准文件;没有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被告采用的房屋估价书不具法律效力;被告裁决的补偿办法显失公正;请求撤消景房拆裁字(98)1、2、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景德镇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沈英华律师作为付某1、付某2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 律师代理意见】 ① 没有工商营业执照; ② 没有资质等级证书; ③ 没有法人资格; ④ 没有正式的立项报告; ⑤ 违反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 2、被告是事实上的拆迁人 ①该拆迁项目是以被告名义向市计委申请立项,市计委的“批准立项”便函持有人是被告; ②第三人是被告的派出机构,没有法人资格。 3、被告既是本案实际拆迁人,又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人,显失公正。 4、被告裁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显失公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决。 【法院判决】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三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合并审理,采纳了沈英华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是事实上的拆迁人,其作出景房拆裁字(98)1、2、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形成了被告既是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人,又是被裁决的的一方当事人,显然有违行政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遂作出(98)珠行字第13、14、15号行政判决书: 撤消被告作出的景房拆裁字(98)1、2、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原告、被告、第三人经过协商,原告适当作出了让步,被告、第三人基本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遂依法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起诉。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1、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Email:s7908@126.com
- 最高法院:在未穷尽相关送达方式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违反法律
- 关于社保差额补缴的行政诉讼案件记录
- 一起行政确认(认定连续工龄)纠纷案,经过本律师成功代理,一、二审均获胜诉,充分维护了委托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工龄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获得完全胜诉,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被撤销的公安行政处罚
- 被撤回的公安行政处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潍坊地区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受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催告、公告程序,并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司法终审判决:行政处罚中认定连续状态时违法行为之间不应超过法定追责时效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