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未认定赃款 纪委应予以发还
2008年01月20日
判决未认定赃款 纪委应予以发还 一;案情简介 W,原任Z省横山铁合金厂厂长,1998年卸任,1999年退休, 2004年4月8日J市纪委解除对W的“两规”,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同日,J纪委暂扣W人民币59.5万元。 在W被捕后、检察院侦查期间,J纪委于2004年4、5月间将W及其家人存于北京市某银行保险柜中的若干份美元存单起获并于 2004年12月1日W因受贿罪被J市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现在监狱服刑),暂扣款中的540521.74元折抵赃物、赃款被收缴国库;但其余美元223916元、人民币54478.26元经检察机关侦查后,未予认定、起诉,J市纪委、监察局亦未认定是违法或违纪所得。 二;艰辛历程 次日,我们拜会了J市上级H市纪委有关人员。他们说:据J市纪委电话汇报,W一案,其暂扣款确实无法认定为非法所得或违纪所得,但W在其交待材料中表示将该款“上交组织”,J市纪委早已将该款缴入廉政帐户。我们指出了H市纪委与J市纪委说法不一致,一家说“上交组织”,一家说“交组织处理”。我们请求H市纪委调阅案件材料,查明有关事实。H市纪委有关人员回答:W现在要求返还暂扣款的申请不属于申诉范畴,所以不可调阅案件材料;此事是J纪委办理的,我们也不能包办。 2006年1月18日,J纪委电话通知W之子,要其取得W的书面委托后来J市纪委领取被暂扣的款项。1月23日邀请我们陪同他去J市纪委代领暂扣的款项。见面后,J市纪委向出示了一份《通知》要其签收。《通知》称:“关于你父亲W退缴给纪委的部分余款,纪委研究退还给你父亲本人,……”当我们从《通知》中看不到退款数额而提问时,J纪委有关人员才临时在《通知》下方空白处加注:“暂收人民币59.5万元,美元223916元;应退还本人人民币29078.26元,美元20843.61元。” 我们当即对《通知》的上述内容表示异议:一、被暂扣的全部美元及部分人民币,经过检察机关侦查后,未予认定和起诉,纪委、监察局也未认定为违纪所得,依法应予全部发还,为什么只发还一部分?二、W被J市纪委暂扣的款项为美元223916元、人民币59.5万元。在其中540521.74元被折抵W受贿的赃款、赃物收缴国库后,仍剩余美元223916元、人民币54478.26元。但在J市纪委的退款《通知》中既无暂扣款的数额,也无发还款项的数额,更无差额如何处理的说明,《通知》中只用了“退缴”、“余款”等令人费解的模糊概念,J纪委临时加注中退还的款项与暂扣的款项数额相差很大,差额如何处理的? 于是,J市纪委拿出一份《暂扣物品处理审批登记表》,并解释:W曾多次表示将暂扣的款项上交组织,纪委已将相关款项缴入廉政帐户,退还的款项是交W保管的个人财产及暂扣款的利息。我们注意到:《暂扣物品处理审批登记表》制作于 我们对“W表示将暂扣的款项上交组织”的说法表示异议:一、W“将暂扣款交组织处理”的说法,是在巨大心理压力下、在侦查(调查)人员的追问下才说出的,而且随后又通过其子申请发还,为什么不充分考虑W最终的、真实的表示而强行上交。二、J市纪委、监察局暂扣的美元,原存于若干存单,分别是W、W之妻、W次子的名字。如不能认定暂扣的款项是W的非法所得和赃款,那么就应认定为W及其家人的共有财产,W一人也无权决定全部上交。 J市纪委有关人员对上述问题拒绝回答,并表示:如果拒绝领取这部分退款,纪委将把相关款项汇入W及其家人的某一帐户,视为结案。无奈,W长子只得签收《通知》,并在《通知》上注明:“今日领取W被暂扣的部分款项,尚有美元二十余万元、人民币二万余元未领取。” 三;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 一、在纪委“两规”和监察局审查期间或在检察院侦查直至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的款项予以暂扣,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当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特别是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正式判决后,暂扣在监察局的暂扣款应予以正式确定性质,按时作出监察决定。当然,当事人W在纪委及监察局“两规”及审查期间或在检察院侦查期间交代和供述不实之辞,显然是错误的。但在检察院侦查期间,申诉人W也曾于2004年6月对自己的不实之辞向检察人员提出过纠正的要求。在W被判决后,其儿子即向J市纪委、监察局提出了发还暂扣款的申请。时至今日,当事人W再次提出纠正自己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实之辞,申请发还被暂扣的款项,也在情理之中。W一案移交检察机关后,J纪委不应再扣留其财产并擅作处理。在2004年4月8日J市纪委解除对W的“两规”措施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暂扣的款项亦应全部随案移交,由检察院依法处理,而不应由纪委继续暂扣并处理;在W被捕之后,检查机关立案侦查期间,J纪委更不应越俎代庖,再去起获W及其家人的财产并擅自处理。 二、J纪委处理暂扣款的做法违反了监察法规。J市纪委是以监察局的名义向当事人开具的暂扣收据,在办理本案时亦应遵守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六条规定:“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违法违纪所得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暂予扣留、封存的措施,将财物发还原主。”J市纪委、监察局的做法已严重违反上述法规。 三、J市纪委、监察局对待W申请发还暂扣款的请求不严肃、不诚恳,办案人员表态前后矛盾、不负责任:先称暂扣款性质无法认定,该案正在“暂缓办理”之中;继而又称有新线索需要查证,案件仍在办理之中;最后又说已将暂扣款缴入廉政帐户。需要强调的是,J市纪委的上述说法,均是在其已于2005年2月份做出《暂扣物品处理审批登记表》之后。如果该暂扣款确已上交财政,为何不能堂堂正正、明明白白地告知当事人并出示相关财务手续及收据?何苦如此推托遮掩? 四、J纪委应依法发还全部暂扣款。W一案,已由司法机关结案,W亦已判刑并被开除党籍,被J纪委暂扣的W及其家人的财产既然不能认定为违法、违纪所得,应属其合法财产,应该依照《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的规定,将财物发还;即使该款已经上交财政,也应由纪委申请发还。不能因为W是罪人,就可以不尊重他的合理意愿和请求;不能因为W是罪人,就可以以各种借口,忽视、甚至侵犯W及其家人的合法利益。如果J纪委仍拒绝发还,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四;结果 之后,我们又向上级纪委机关反映本案,但一直没有结果。 当事人已失去信心和耐心。 ……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抵押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委托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之“合理时间”案例分析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必须审查事发于合理时间内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简析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打架引起行政处罚,法院改判
- 工伤认定被撤销后行政诉讼胜诉的代理案例(撤销原判恢复工伤认定)
-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行政确认纠纷案(家属不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现将代理词予以发布。
- 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开一案的成功案例
- 律师办理的上诉人罗某等24人因诉某几个行政机关林业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责任承担的范围
- “借用”路边非机动车停放点未上锁的自行车,辩称没有盗窃故意;但其主观因素的辩解不
- 双方互殴的公安局未根据事实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仅认定一方殴打未就另一方殴打行为评判并
- 上海中院:现场视频虽未直接拍到拿桶打到被侵害人,但综合相关证据,可达到排除合理怀
- 上访被拘留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词(供全国律师、当事人参考)
- 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 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证据不足,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败诉
-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登记产权确认成功案例
-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典案例
- 朱玮诉襄樊学院教育行政处分案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行为的界定和处理
-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兴民村有关建筑物的通告》违法。
-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张兆福不服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案
- 行政诉讼再审成功案例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无效的案例
- 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代理词
- 薄古开来:其实你法律没有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