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档案不属于隐私和秘密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5年04月09日
2004年10月,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王义律师为办理一离婚案件需要,持律师执业证及本所介绍信到当地建设局下属的房管处查询某处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遭到拒绝。该房管处一科长向王义律师称,房产登记的档案属于产权人的隐私,没有得到产权人的准许,他们不可以向律师提供。并声称,以前从来没有准许律师该方面的查询,甚至该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来查询也是被拒绝的。王义律师即要求房管处提供不准查询的法律依据,以及不准查询的书面答复,该处负责人向律师提供了《律师法》以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但拒绝以书面方式拒绝律师查询。 无奈之中,王义律师申请公证处一同到现场,要求公证处对房管处拒绝查询的事实进行公证。 次日,王义律师即持公证书到县政府对建设局申请复议,要求作出建设局必须允许王义律师查询房产登记档案的复议决定。建设局在复议程序中答辩称,房产登记档案属于产权人的隐私和国家秘密,非经产权人的允许和本局批准,不可以查询。王义律师提出,房产登记本来就是确定房屋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公示方法,只有经过公示才能产生公信力,这是法律的规定。建设局拒绝他人查询,使得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无法向社会公示,并进一步造成产权交易处于不安全状态,因此,房产登记档案既不属于个人隐私,也不属于国家秘密,建设局必须允许他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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